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范文大全,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范文

刑事案件上诉状

刑事案件上诉状是一类专业的法律文书,大家了解过怎么书写刑事案件上诉状吗?以下是我为你准备的刑事案件上诉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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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状范文【1】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奎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任XX,男,19XX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XX区XX路XX号XX号。

上诉人因一审判决诈骗罪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从XX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已经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系变造票。

这一观点也获得了一审法院认可,即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XX提供的450万元的承兑汇票系变造,故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上诉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况下,却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论与其自身观点存在明显自相矛盾,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诉人没有构成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必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隐瞒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经营往来的事实,系空壳公司,但是对于XX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给文XX进行背书,故属于一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众所周知,市场上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比比皆是,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注销,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仅仅属于不符合票据法的行为,如果要追究责任,相互进行背书的公司都涉嫌犯罪了。

很明显,这是根本不成立的。

2、如果上诉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样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上诉人涉嫌的犯罪中以及其他诈骗犯罪中,如果要骗取他人财物,必须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采取一定的诈骗手段,在本案中,如果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不是以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有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为大前提,因为被害人湘潭大兴公司并非上述原因支付给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440万元资金,而是以购买承兑汇票为前提。

那么,对于涉案承兑汇票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隐瞒该票系变造的这一情节,才是认定上诉人有没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前提条件。

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上诉人没有隐瞒承兑汇票系变造的主观故意情节,却认定属于诈骗,这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口供存在明显的断章取义的取舍,没有对全部口供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首先,侦查机关于2012年2月10日对上诉人进行了第一次提审,从口供第4页的内容来看,上诉人与于XX于2011年3、4月份认识,于XX称其在北京有一家医药公司,当时,上诉人问于XX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于XX说可以由其公司担保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于是上诉人提出要他开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由上诉人出13%的手续费…,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不难发现,上诉人与于XX事前从来没有有关商量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预谋。

其次,从2012年3月6日,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第五次提审口供第2页来看:“问:你知道于XX买过来的承兑汇票的来历吗?知道承兑汇票的真伪吗?答:我没有考虑承兑汇票的真伪,于XX只告诉我这份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可以到全国各个银行去查询,信息是真实的。

由此可见,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属于变造的承兑汇票。

关于于XX为什么能够以60万元的价格获得一张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是本案上诉人涉嫌犯罪的关键处。

上诉人认为,一审不能以需要支付60万元成本获得了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种理解推测该票据明知是变造的。

60万元换来450万元承兑汇票的可能性有很多。

上诉人一直以为是于XX支付办理贷款的成本从银行贷出来,从来没有想过经过银行验证的票据是假的。

4、从本案被询问人颜XX、宋XX、朱XX、彭XX、齐XX开等人陈述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票据系变造的汇票。

颜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我们的财务人员专门到银行对这张承兑汇票进行了查验,证实汇票是真实的;宋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朱XX当时承诺他已经在银行查询了汇票的真假,保证是真票。

朱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我以前一个叫文XX的朋友带着任XX拿着一张承兑汇票找到我…通过银行查询这张承兑汇票的票面等情况,确认盖章承兑汇票确实存在…;

彭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饭后,齐XX开、张XX及另外三人到银行严正承兑汇票的真伪…后来,听张XX告诉我,这张承兑汇票银行验票是真实的。

齐XX开在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XX人员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份承兑汇票是真实的。

如此多的证人证言均证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那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票据的真假情况存在隐瞒是不客观的。

5、上诉人再次向二审法院强调,对于于XX提供的450万元承兑汇票有关贴现过程,上诉人全程没有参与,全部是文XX一手操办,文XX仅仅向上诉人告知可以从银行借到钱,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与于XX应该各归还各自拿到的钱,从来没有想过据为己有,不用归还。

5、上诉人的二位证人伏XX和胡XX的证言可以得知,直到2012年1月18日(2011年腊月二十五),上诉人在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了伏XX前往湖南长沙与宋XX、朱XX协商归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欠款的事情。

此期间,上诉人从来没有躲藏起来,公安机关的补充材料中宋XX、朱XX已经证实伏XX代表上诉人协商还款的事情。

上诉人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接电话或故意逃避追捕的行为,电话也没用更换过,上诉人也不可能于2012年2月10日用实名制的车票乘火车去福建。

二、恳请二审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刑法原则。

1、如今,真正犯罪嫌疑人于XX、文XX负案在逃,上诉人被关押后,深感冤屈和无奈,因为,只要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诉人将无法真正进行辩白,上诉人已经年岁已高,身患严重高血压,曾一次次想了结余生,可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负着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守所苟延残喘的忍辱活下去。

上诉人始终坚持认为,即使犯罪嫌疑人于XX、文XX没有到案,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既然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

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恳请二审法院抛弃顾忌各个部门的利益,顾忌错案的影响后果的思维模式,坚决拨乱返正,该盘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起诉书范文

刑事起诉书一般按照以下模板书写: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xxx×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刑事起诉书格式范文是什么?

刑事起诉书格式范文是什么?一、刑事起诉书—内容: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刑事起诉书为打印文件。刑事起诉书主要由五部分构成:(一)提起刑事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案号和编号等。(二)被告人的详细资料,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辩护人的基本资料,姓名、单位、通信地址等。(三)对犯罪事实的详细解释,其中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的内容有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四)文章尾部主要写上诉的人民法院,以及起诉的检察员和刑事起诉书的写作时间。(五)刑事起诉书附项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的,包括被告人羁押的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及其具体明细单证。刑事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二、刑事起诉书—范本:×××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状×检刑诉字[]第×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敬礼检察员:×××××××年××月××日(院印)附项: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2.证据目录×份;3.证人名单×份。刑事起诉不仅要消耗大量的精力,要要花费一定的财力,因此,在写刑事起诉书时,要注意内容严谨,当事人清晰,叙述条理,第一次没有被受理可以进行复议。

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起诉书 1.格式××××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字第号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此致××××人民法院检察长(员):××××年×月×日附:(略)2.说明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状×检刑诉字[]第×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年××月××日(院印)附项: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2.证据目录×份;3.证人名单×份。

的刑事起诉状

  刑事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住,电话:

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住,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在××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下女孩×××。

2013年7月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家庭破碎,原告伤心欲绝,自此丧失了正常人的生活,无法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无法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现夫妻之间更没有任何感情,原告更是一人孤苦伶仃,无人照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1

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原告认为,被告被依法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导致双方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原告生活无人照顾,现在夫妻双方没有任何交流,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工作稳定,家庭条件尚可,女儿××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现原告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2

  刑事起诉状【范文二】: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刑诉[2008]108号

被告人:张平,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安镇团结五金弹簧厂。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平涉嫌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卫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平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陆更巷44号林卫亚家,采用翻围墙、撬门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承兑汇票2张(其中1张票号为02257643,出票人为湘潭市奇胜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株洲市锦宏摩托车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08年3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9月18日;另1张票号为02214212,出票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江阴市汇南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8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7月9日)。后被告人张平以票号为022576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杨伟兑换现金4万元,以票号为0221421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惠刚偿付结欠的.货款3万余元并兑换现金1.7万元。

被告人张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票据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平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平的供述,证明其进入林卫亚家中盗窃及经过。

2.失主林卫亚的报案和陈述笔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摄影照片、案发经过说明。

4.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记账凭证、票据挂失申请书、湘潭市商业银行退票理由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证人杨伟、王惠刚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平隐瞒真相,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其所窃得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达8.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述两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张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08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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