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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亿保证合同案”再起波澜,“大闲人”史玉柱闲不住了

商业教父史玉柱,又睡不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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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纸裁判文书的公布吸引了网友的注意力,据其显示,民生信托正向赵薇、黄有龙和史玉柱发起追债,种种线索指向,原本史玉柱完全可以避开这趟浑水,可如今却沾了一身泥,精明的史玉柱,掉进了谁的圈套里?

18亿巨债始末!

曾欠下2.5亿成“中国首负”!后推出“脑白金”东山再起,靠“巨人网络”创百亿身家的传奇史玉柱,在历经商海沉浮后,早已有了当个大闲人的规划,岂料,好景不长,他“玩游戏、看美女、盯银行”的退休美梦再一次被击碎,史玉柱究竟如何踩上“地雷”的?

2022年7月,民生信托与巨人公司的质押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亮相裁判文书网,据判决书显示

2020年11月11日,巨人公司与民生信托签订了《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巨人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对应的收益权转让给民生信托,民生信托作为指定信托计划下的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信托项下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该笔特定资产收益权。

除了这份转让合同,当时,民生信托与巨人公司还相继签订了《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前者要求巨人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无条件回购该笔特定资产收益权,保证人史玉柱为这两份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者约定巨人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民生信托根据主合同对巨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双方同意为便于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将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金额设定为10.05亿元。

双方同时约定巨人公司将其持有的健特司20%的股权作为质物出质给民生信托,如巨人公司支付完毕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民生信托应及时协助巨人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双方于合同签订次日完成了股权质押登记。

据判决书,“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巨人公司分多次向民生信托汇款,总计汇款额为1.54亿元”,按巨人公司的说辞,早已经履行完了,民生信托应该协助巨人公司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但却一拖再拖,史玉柱怒而将民生信托告上法庭,岂料却出现了情节大反转。

民生信托当庭表示,原本应该协助巨人公司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但却因为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玉柱对民生信托存在大额欠款未能清偿,故而民生信托要求史玉柱提供新的担保,但史玉柱却柜不提供,矛盾遂不可调和到对簿公堂。

史玉柱个人是怎么对民生信托欠下巨额债务的?

据2021年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诉赵薇、黄有龙、史玉柱保证合同纠纷案显示,该案涉案金额18亿元,或正与民生信托所指的史玉柱存在大额欠款未能清偿完美匹配上了。

史玉柱与马云都熟识,但赵薇与马云来往最密切的时候,马云所谓的“我跟赵薇不熟,只见过几次面”,就早被媒体统计的,“至少18次会面”狠狠打了脸。

原本赵薇手里还指望着蚂蚁上市大分一笔,为万家文化爆雷纾困,岂料天不遂人愿,估值2.1万亿的超级大蛋糕蚂蚁集团上市被叫停,彼时媒体在蚂蚁配股的核心受益人中,找到一个叫魏启颖的陌生名字,她就是赵薇的母亲。

赵薇手里最后一张能打出的底牌也随之失效了,理论上有继续找朋友/钱的动机。

自2018年开始,那些惨被连累的股民,不得已选择了对赵薇夫妇的诉讼,但战线拉得太长,其中部分案件的二审更是拖到了2021年,虽然二审赵薇败诉了,但这些股民何时能要回赔偿,还是未知数。

无巧不成书,史玉柱也是蚂蚁上市的重量级参投者,意味着他自己也受到了牵连。

自2021年4月以来,赵薇和史玉柱名下的股权便接连遭到多次冻结,彼时有线索称“多年前,史总出于帮忙为原告方一项业务做了个人担保,相关方向史总出具了免责反担保,后因业务发展影响,该公司依据流程对史总发起民事诉讼”。

2021年8月20日,史玉株发了一条“帮朋友忙,多帮生活,少帮事业”的微博,意味深长,似乎间接回应外界有关他股权屡遭冻结的原因,但语焉不说的表述,反而加剧了人们对这个朋友的猜测。

史玉柱难道真的掉进了赵薇、黄有龙的坑里?

沉默的“真相”

当然,网友有质疑的权利,我们却无法天马行空地猜测,翻阅海量资料后,我们发现,史玉柱此番被冻结股权,线索或指向一起始于5年起的并购大事件。

2016年,史玉柱发动圈内顶级人脉,令巨人网络联合云峰基金、泛海集团、民生信托、弘毅等机构组建成豪华中方财团,耗巨资305亿拿下了海外游戏公司PLAYtika,并于2016年、2018年和2019年先后三次通过重组收购PLAYtika,试图装入上市公司巨人网络,但均以失败告终。

之所以PLAYtika无法获得监管部门的准入,与其健康的财务数据关系不大,有一种说法指向PLAYtika的前东家凯撒集团的成分问题和其主打的棋牌类游戏本身的风险系数,尽管巨人网络曾对监管层明确表示Playtika不涉嫌du博,并且表示游戏不会登陆中国市场,但是依然无法换来A股的通行证。

在云峰泛海民生等投资天团的背后,皆是马云、卢志强和柳传志等顶级商业大脑的身影,而305亿的并购资金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外部融资,如今PLAYtika并入上市公司失败,则意味着这些大咖的投资无法变现,那么相关投资人要求史玉柱或巨人网络去偿还相关资产理论上也是成立的。

但无论哪种情形,对近年来,诸多不顺缠身的史玉柱而言,都是不小的考验,他能否安然渡过此劫?

2021年10月,庭幂公开网一则开庭公告显示一证保证合同纠纷,指向赵薇、黄有龙、史玉柱,开庭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

2021年12月底,史玉柱名下又有4家公司股份遭冻结。

……

2022年6月29日,巨人网络公告称,公司间接参股子公司上海巨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函告称其子间控制的子公司PlaytikaUK已与非关联第三方签订股票购买协议,Playtika”)1.06亿股股票(约占Playtika总股本的25.73%)出售给Joffre,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对价为21美元/股(含税),交易总额为22.28亿美元(含税),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

2022年7月8日,据证券日报报道,上海鼎晖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孚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487,59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20,243,79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同时,据同花顺Newsi消息,7月7日巨人网络融资净买入135.49万元,环比减少73.60%,投资者心态与市场人气,一目了然。

……

时光仿佛就像一个圈,史玉柱又回到了“崭新”的原点,转让Playtika获得的巨额资金,尚不足以带给他过多惊喜,股权冻结与解押的风波或仍会漫延之际,又遭股东大规模减持,会否有奇迹出现?

拭目以待!

参考资料: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证券日报

巨人网络:7月7日融资净买入135.49万元环比减少73.60%——同花顺News

史玉柱“巨人”梦碎:主公司1500亿市值蒸发,近亿元股权被冻结!——互联网那些事

史玉柱涉18亿保证合同案后,名下公司陷股权解押纠纷——21世纪经济报道

图源网

担保合同纠纷如何判

对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担保合同纠纷

以下仅代表我的个人意见;1.贷款合同有效,担保条款也是有效的,即使确有欺诈的成分在,也是可撤销条款,那也需要你可以向法院举证,但是你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从你提供的案件事实来看,只有你父亲的对话,好像没有什么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

2、银行是债权人,乙并非债权人。

3、费用在2000-3000之间。

4、如果败诉,诉讼费用是1228.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是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如果最终判决你父亲承担责任,你父亲曾担责任后,可向甲的老婆和乙进行追偿。因为甲虽然去世,但是甲的财产由乙继承,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甲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完全可以找甲的老婆进行追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对一起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银行败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1998年8月5日贷款到期。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时还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银行提出借新还旧,延长还款期限。为了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并要求A公司对新贷款提供担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C公司为其担保,C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盖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银行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6个月;C公司是担保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次日,A公司将10万元借款按事先约定偿还了拖欠B银行的旧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1999年3月15日,B银行直接从C公司帐户上扣收10万元抵偿。C公司认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应当无效;同时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储户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合同无效,B银行返还被扣划的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窜通,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了保证人利益,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帐户款项,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被扣划的存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纠纷。C公司起诉时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主张C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构成侵权。

(一)C公司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判断的标准就是看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和借款人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的欺骗,是否向保证人隐瞒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不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认定“借新还旧”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首先看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旧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提供了保证人。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即使在保证人出具保证时不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针对新贷款,故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而不是借新还旧,如果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因而要承担对旧贷款和新贷款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借新还旧的,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只须对后一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新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对后一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我国担保法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借款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不良贷款,甚至是一笔死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借新还旧主合同写明是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C公司不是旧贷款的保证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只出示了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未说明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而作为贷款人的B银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保证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因此依据上面的探讨,C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贷款人B银行存在不作为过错,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银行的扣划存款行为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借款人A对债权人B银行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证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这一条款并非是C公司与B银行达成的协议,C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一条款的内容,它仅是贷款人B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非法处分C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约束C公司。因此贷款人B银行直接扣划保证人存款帐户内资金来偿还A公司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有关建议

(一)如实填写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

在借新还旧中,除不能虚构借款用途外,还必须向保证人明示,避免保证人以“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要求免责。建议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以确保借新还旧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对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的填写切忌懒惰

鉴于目前立法对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问题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同,为避免司法裁判风险,防止司法实践中判决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应当规范贷款操作并注意证据保全。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在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为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写明“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让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落实担保措施

由于借新还旧的特殊性,对贷款的担保一定要保证其效力。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原贷款没有担保的,要补办担保,并保证担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证人存款帐户要慎重

银行贷款业务中,为了回收贷款的安全和快捷,银行通常从债务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但是银行在直接扣收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据。建议银行在采取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前,一定要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并保存书面证据,如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或扣款协议书等。

《合同法》及《担保法》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张三借给李四5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8%,一年后还本付息。王五作为李四的保证人,与张三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保

关于抵押合同纠纷的案例.

1、张三抵押房屋时应该经李四同意,可以抵押。

2、王五与张三的抵押合同有效。

3、王五是抵押权人,没有房屋的收益权,所以不能向李四收取押金和租金。

4、房屋出租在抵押之前,所以张三和王五之间的抵押权纠纷不能涉及到李四,即使抵押权实现,房屋要被拍卖,李四仍然有租赁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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