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书”的解答如下:停工留薪期间,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间的确定对劳动者待遇的享受就殊为重要。实践中关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确定的争议并不少见。劳动者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及时进行工作,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大的争议。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劳动者的伤情早已稳定并能够正常宫缩,但是却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距离其复工之日已经相距了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劳资双方往往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间产生争议。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由于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式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这种观点也可以简称为“鉴定截止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观点可以简称为“复工截止论”。上述“鉴定截止论”的立场有待商榷。如果职工因工受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则无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见,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决定其停工留薪期有无或者长短的唯一标准。因此,劳动仲裁、法院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时,应充分考虑治疗工伤的医院的意见或根绝职工的病休证明来认定。停工留薪期并不必然以评定伤残等级的时间为届满标志。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但并非工伤发生之日至评定伤残等级前,均为停工留薪期。现实生活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很多。对此,职工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做出伤残鉴定的时间,距事发之日就可能长达12个月。如果不考虑医院的意见,以及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一味地将这段时间均作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过长,与职工的实际伤情不对等,从而违背了设立停工留薪期的宗旨。同样,如果采用“鉴定截止论”的观点,那么可能造成对用人单位的不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假设一概采用了“鉴定截止论”的话,那么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形: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劳动者拖的时间越长,其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综上,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上海市各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直接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实践中认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据医嘱或工休证明来认定,若没有医嘱或工休证明,可以参考伤残等级来认定。

停工留薪期是从受伤至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为止吗?
不一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毕,但停工留薪期未必结束。停工留薪期的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各省制定停工留薪期标准而确定,这个标准适用于每个伤者,即相同伤情,停工留薪期标准相同。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相同的伤情因个人恢复能力不同,而造成恢复时间长短不一。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是不是必须要等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才可享受?
停工留薪期是不是必须要等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才可享受。
用人单位为决定主体:一般当地会有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证明来综合判断,比如北京、天津、湖北。
停工留薪期注意: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认定期间多久可以办理停工留薪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没签合同的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的,协商不成的就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鉴定后就诊还有停工留薪期吗
接受医疗期间算是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伤残等级鉴定做出来之后,转入工伤伤残待遇,结束停工留薪期。但是条例没有规定,从治疗到伤残鉴定出来都是停工留薪期,江苏省的实施条例就规定了,停工留薪期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确定。个人认为并非可以直接断定,伤残鉴定做出来之前都是停工留薪期。再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或者特殊者,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延长器不超过12个月。
工伤鉴定后离职停工留薪工资给吗?
工伤鉴定后离职停工留薪工资给吗,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应当低于一年,如果伤情特别严重,经过鉴定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能高于一年,工伤鉴定以后,原来待遇应当停止发放,按照伤残标准享受致残待遇,如果仍然需要治疗,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需要继续治疗可享受继续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综上所述,工伤鉴定后离职停工留薪工资给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已经做完伤残鉴定,原来待遇应当取消,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限以内,工资照发,超过停工留薪期限,应当终止发放原待遇,停工留薪期限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