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一)执行权独立行使与分工制约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权是国家统一行使的一项公权力,一般认为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性质。因此,在权力体系中,首先是执行权的独立行使,在此基础上,其次是在执行权的内部结构中,建立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工制约机制。分工制约,是为了达到提高执行效率、保障权力公正运行的目的。,(二)基本人权保障原则,被执行人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不因普通债权的执行而受侵犯和剥夺。在强制执行活动中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特别要保障其宪法权利,这是各国强制执行法中的普遍原则。(三)执行及时原则,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应当由执行机关及时而不迟延的实现,在实现过程中效率与公平原则发生冲突时以效率为先。(四)依法定程序执行原则。强制执行行为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行为,执行的任务是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国家统一行使执行权,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秩序,所以在执行活动中必须追求程序化、秩序化,如果轻视执行程序、违背程序而造成执行乱、乱执行等等的问题,就会大大妨碍维护法律权威、维持社会良好秩序目的的实现。

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行政执行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行政执行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依法行政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诚信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强制原则,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执行更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准确原则是贯彻准确原则,应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必须准确地贯彻执行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必须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目标;我国的行政决策目标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具体问;

3、必须准确地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有关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哪些?长期以来,学者见仁见智,各执一词。归纳起来,有14个原则,有人认为其中的绝大部分不能成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

1、执行根据法定原则。有人认为,强制执行必须有生效的按法律文书,是依法执行的最基本要求,固然十分重要,但对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修改和适用似乎并无普遍的指导意义,能否定格于基本原则的地位值得商榷。

2、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原则。民事强制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然而在实务中,仅凭强制方法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说服教育。之后债务人若仍不自动履行债务的,法院则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可否认强制执行过程中,说服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但说服教育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而已,并非执行之必经程序。因此有人认为,将此原则定格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没有理由。

3、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又称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4、迅速及时原则。迅速及时是对执行工作在效率方面的要求,其实质是一种效率原则,而效率原则是一切司法行为和其他公务行为均应遵循的原则,并非是对执行工作的特殊要求。执行工作的高度复杂性也决定了许许多多的执行案件不可能都做到迅速及时的结案,迅速及时在执行工作中仅是执行人员具体把握在心中的一杆“天平”。因此有人认为,本原则作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尚不够格。

5、协助执行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权属于法院专有,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有助于执行顺利完成。协助执行仅仅是一项执行制度,而且并非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需要执行顺利完成。协助执行仅是一项执行制度,而且并非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需要协助,因此有人认为这一原则并没有重要到应生个为基本原则的程度。

6、执行标的特定原则。

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并举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是对私权的执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执行程序因债权人申请而开始。然而有关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的案件、有关公民生活急迫的案件,以及涉及财产执行的刑事案件等,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开始执行程序,这是国家合理干预民事诉讼的具体体现。

8、立执兼顾和审执兼顾原则。立执兼顾原则,即“立案时就要估计今后判决的执行。因此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必须要求其提供有关被告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等。如此要求,加重了权利人的责任和负担,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故有人认为,立执兼顾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审执结合原则,是指审理中就要估计今后的执行,故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准确认定当事人等。有人认为,审执结合是对”审理过程”提出的要求,当然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

9、执行经济原则。按照提出该原则的作者所作解释,执行经济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一要提高执行效率;二是尽量节制执行中强制手段的适用,目的是节省法院开支,将公民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

10、民事案件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就现行执行体制而言,认定本原则为基本原则并无不当,但是,为数众多的学者已对我国执行权过度集中造成的执行体制提出了批评,

11、执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原则。在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有人认为,“执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提法不尽科学。

12、被执行人生存权之保障原则。该原则要求:(1)执行标的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人身不得作为执行对象。(1)强制执行也应当兼顾债务人的基本利益,所以执行标的不包括执行债务人豁免财产(主要有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等)。(1)法律规定禁止执行的或者依照财产性质不得执行的财产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13、执行程序非依法不得停止原则。有人认为,本原则仅是对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决定暂缓执行等停止执行行为所提出的要求,调整的面太窄,对于整个执行活动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4、依法执行原则。

我觉得上述观点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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