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适用于劳动法吗
劳务派遣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法不保护劳务派遣工吗?
劳动法保护劳务派遣工。
法律分析
第一,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同时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样需要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除劳务派遣服务费等约定外,其他凡是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合同义务,用工单位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造成劳动者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如果出现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补足劳动报酬的责任。如果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在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纠纷,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当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或者由于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是由于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派遣工劳动法2021最新规定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中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有没有二次派遣到说法二次派遣合不合法?
二次派遣不合劳动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
首先,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已经约定的生产劳动。需要注意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或者替代性(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的工作岗位上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被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也只能在部分的岗位上工作,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工作。
其次,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用工单位不得再将劳动者派遣制其他单位,即不准二次派遣,二次派遣是违反劳动法的。
最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还要可以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于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劳务派遣新规定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在劳动法中,劳务派遣工是不是只能用在辅助性工作岗位?
在劳动法中,劳务派遣工不是只能用在辅助性工作岗位。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用工单位依法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出现之一情形的,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关系存在的岗位可以由劳务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来进行约定,不限于辅助性的岗位,国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关系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