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共经历三次修改,2020年11月为其第三次修改。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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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改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明确作品定义: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3条)
2.将“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第3条)
3.扩张广播权(第十条: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第三十九条(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增加了职务表演(第四十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的规定
4.著作权权利限制:(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5.加大保护力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惩罚力度加大(惩罚性赔偿1-5倍、提高法定赔偿额500元-500万、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著作权法2020年是第几次修正
著作权法2020年是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共经历三次修改,2020年11月为其第三次修改。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