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消防法第三章第41条解读,中国人民消防法第三章第41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对的。

中国人民消防法第三章第41条解读,中国人民消防法第三章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性灾害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应急管理部代表中央统一响应支援;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应急管理部作为指挥部,协助中央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指挥有效。

消防

消防部队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各省最高消防机关为厅消防局(厅/处),也称XX省消防总队、XX省消防局。市级消防机关为XX市消防救援分局,也称XX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下属消防大队。消防大队下属各中队,以街道名称命名,比如广场中队、高新区中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7章计74条。

消防法从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7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8条-第34条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35条-第42条

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43条-第51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52条-第57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58条-第72条

第七章 附则第73条-第74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的应急救援工作

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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