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题目
土地价值增值。该公司2009年1月以6000万的代价获得了这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建房过程从2009年2月持续到2010年3月,差不多一年多一点。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内,土地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会增值的。这个增值的部分就是6000*3%,可以视作土地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土地成本的时候会把这一部分算进去。

土地增值税计算例题
解:(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转让收入=5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120-10)+(500+1500)×5%=110+100=21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000×5%+25=250+25=275(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500+1500)×20%=400(万元)
⑥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500+1500+210+275+400=288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5000-2885=211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115÷2885≈73.3%
(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定义法:2885×50%×30%+2885×(73.3%-50%)×40%=701.63(万元)
公式法:2115×40%-2885×5%=701.75(万元)。
分析: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未超过300%的部分,税率为5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为简化计算方法,可以采用速算扣除率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2)税额的计算
①增值额=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②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③反查表:找到适用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率
④具体确定应纳税:
定义法:分段计算其和
公式法:应纳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一道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扣除问题的题目,急,谢谢了
问题一:印花税分多种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取得购买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印花税,应该资本化,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2、销售商品房缴纳的印花税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不再单独扣;非房地产企业,要单独扣。】
3、其他合同凭证缴纳的印花税,应该费用化,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开发费用扣除。【是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的,实示是已经扣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具体到你的题目,他是根据财税[1995]48号这个文件来的,第一题,是非房地产企业,所以印花税计算在相关税金里扣除;第二题,是房地产企业,所以印花税没有计算在相关税金里扣除;
问题二:做为考题,我的理解,如果没提附加税,就不用考虑,但实务中是要考虑的。
一道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题目,谁来帮忙看看
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转让收入为5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2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5000×5%+5000×5%×(7%+3%)=275(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
(500+1500)×20%=400(万元)
⑥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500+1500+120+275+400=279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5000-2795=220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2205÷2795≈78.13%
(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2205×40%-2795×5%=742.25(万元)。
2、收入=1000万元
扣除项目:
(1)成本=1200×45%=540(万元)
(2)出让金=80(万元)
(3)税金=20(万元)
可扣除项目=540+80+20=640(万元)
增值额=1000-640=360(万元)
增值率=360/640=56.25%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60×40%-640×5%=112(万元)
3、共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742.25+112=854.25(万元)
二、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42.25
固定资产清理112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854.25
新建房屋销售一半,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扣除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二、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具体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主要是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实际发生扣除,计算扣除,具体规定: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提示】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和加息、罚息不能作为开发费用扣除。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只有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与上面的规定是一样)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注意营业税)
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特殊规定】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提示】1.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例题】位于县城的某商贸公司2012年12月销售一栋旧办公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缴纳印花税0.5万元,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公司提供了购房发票,该办公楼购于2009年1月,购价为600万元,缴纳契税18万元。该公司销售办公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
【解析】销售旧的办公楼需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600)×5%×(1+5%+3%)=21.6(万元);因为无法取得评估价格,所以按照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扣除,600×(1+4×5%)=720(万元);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所以可以扣除的金额合计数为720+21.6+18+0.5=760.1(万元)。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