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共同犯罪案例分析
一、根据行为共同说分析

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因现在刑法采取行为共同说的观点,刑法中行为共同说中的犯罪禁止违法层面意义上的犯罪,只要数人共同实施了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
故根据该学说,张某和李某均有伤害刘某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由于张某直接使用铁锹打击刘某的头部,客观上具有足以使刘某死亡的现实、紧迫的危险,且张某作为成年人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能够认识到可能导致刘某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至少可以评价为放任,即主观上至少具有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仅用扁担打击刘某臀部、腿部,客观上无致死的可能性,因此其行为仅成立故意伤害,加之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虽然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为不同的罪名,但在对他人身体伤害的范围内有重合,因此二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二、根据犯罪共同说分析
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详见:《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出版,2011年7月底4版。)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均有伤害刘某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由于张某直接使用铁锹打击刘某的头部,客观上具有足以使刘某死亡的现实、紧迫的危险,且张某作为成年人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能够认识到可能导致刘某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至少可以评价为放任,即主观上至少具有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仅用扁担打击刘某臀部、腿部,客观上无致死的可能性,因此其行为仅成立故意伤害,加之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故,根据该学说,张某、李某二人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不成立共犯。
共同犯罪案例分析
1:不是,因为没有共同故意
2:是,因为他们是共同犯罪,乙没有有效防止犯罪。
3:是,乙是有责任的,职业责任。
请教三个刑法案例?
第一个案例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甲未强制限制乙的人身自由,乙住在宾馆实际上是二人协商的结果。
第二个案例丙以拉架为目的拉住乙不属于帮助犯。丙为了杀死乙而牵制甲系实行行为,与甲属于共同犯罪。
第三个案例爷爷在同意为孙子放风时已具有犯意,成立间接正犯。如果合谋以后孙子放弃犯罪,不构成犯罪,因为还未着手犯罪,不属于中止。
关于共同犯罪的案例求解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与甲共同抢劫共犯。
解析:1甲有故意杀人动机,而且进行抢劫行为,根据量刑原则,同一事件中犯两个及以上罪的,则根据重罪来定罪,故意杀人罪大于抢劫罪,所以定为故意杀人罪,
2乙并没有杀人故意性,也没有帮助甲实施杀害他人的帮助行为,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共犯。但是乙在路过时看到了甲的抢劫行为并帮助甲并共同逃跑,故,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甲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