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土地中,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土地需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2022-05-1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下列土地中,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土地需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计税基础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

三、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地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地产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月末。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以上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指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区)。

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提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先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经土地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作为计税依据,待土地管理机关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

(一)贵阳市五角至五元;

(二)六盘水市、遵义市四角至四元;

(三)安顺、都匀、凯里、兴义、铜仁市三角至三元;

(四)其他各县(特区、区),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二元。

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在核定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可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市)和地区行署税务局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执行。

贫困县、民族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如果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之时起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第七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的四月、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第九条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持土地管理机关的证书,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办理纳税手续。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如住址变更、土地增减、使用权转移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土地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证明,在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手续。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抄省税务局备案。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征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你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每个地方具体每平方米的税额要根据你所在城市、县城等的地段来考虑,不同城市、不同地段的税额都不同,大城市要比中小城市的税额高,同一城市一般中心地段要比其他地段税额高。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一般分别为按月、季、半年或1年。

土地税怎么征收

法律分析:城市土地税计算公式为,应税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城市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在市、县、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税额,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房屋土地税征收每平方米年税额具体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等级发生变化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其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

(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博物馆、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

(二)经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单位和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用地免征;

(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免征;

(四)廉租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

(五)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缓征。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免税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后应当纳入应税范围的,从改变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纳税人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应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手续后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报送土地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办理申报登记。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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