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简述行政执行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
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
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您好,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一种司法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迟、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需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上述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为前提;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强制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以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3)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原因则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5)采用的执行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要宽、要广。
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法院的法律文书,在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包括两类法律文书的执行:一类是对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的执行,另一类是对未经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执行的主要特征】①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执行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②执行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制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或职责,或者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③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④执行措施的适用因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或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有所不同。
【执行的条件】主要有:①必须有法定执行根据。即人民法院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且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统称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②必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只有裁判确定给被执行人的是作为义务时才有执行的可能。行政诉讼中具有执行内容的义务一般包括给付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③必须是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然,这一条件成立的前提是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④必须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即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和方法。执行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执行措施的种类】分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两类。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④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条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②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③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④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⑤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⑦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行政机关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对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执行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财产保全】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申请的审查和裁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先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不予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③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处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