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解读,北京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

律师转所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律师转所需要提交的资料:

北京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解读,北京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

1、《律师执业变更(市内转所用)申请表》(原件4份,正方面打印);

2、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转入分所的聘用律师需经总所核准,并在其聘用合同上加具意见和印章或总所同意聘用的证明原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社保清单需社保局盖章,要求自实习期打至转入所。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2份);

4、律师执业证书(原件),近期大一寸正面非制服半身免冠蓝底彩色照片2张。

扩展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市内转所:

1、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2、设立新所的;

3、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4、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律师网:律师市内转所业务办理流程

外地律师进京执业

外地律师进京执业,可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九条【许可机关】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局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或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应当提交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不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

1、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居民的,需要提交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申请人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还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执业的证明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律师执业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审查规定】受理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第十三条【审核决定】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

在外地获得律师执业证后有什么方法可以转成北京的律师执业证?

在外地获得律师执业证后转成北京的律师执业证,根据《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变更机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并调转律师执业档案。

扩展资料:

迁移所需材料

1、《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籍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3、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复印件2份,验原件);

执业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还须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在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证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存放证明及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与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转出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执业证收回及在执业期间无受行政处罚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受地域限制!通过司法考试者在京实习执业无门!我该怎么办?或参与讨论!

我是浙江的一位律师,觉得北京司法局此举给外地律师进京执业设置障碍是毫无道理的,律师行业本来就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地域性也是比较明显的,当地的律师在本地执业本身就占有很大的优势,优胜劣汰自是当然,所以当地司法局限制外地律师迁入根本没有必要。而且当今中国一共才20万名律师,无论北京多有吸引力,不可能把这一群体全部吸纳进去吧,每年留京的新律师还毕竟是有限的,这道门槛的出现对部分向往在国家首都执业的律师是不公平的。

既然要设置这种规矩来限制来京律师,那么干脆直接点,规定外地户口的律师不得在本地执业,各个地方都实行地方保护,这样做大家都公平。我们是外地人去了北京读书,想留下来工作这是理所当然的,除非北京的高校不要招外地的生源,这样也省却了后来的烦恼,根据同等对待原则,我们这边也不欢迎北京来的人,如果真的弄成这样,国家还能被称之为国家么,都去搞地方独立吧!

没有北京户口就不能在北京申请执业或者调入北京执业了,是真的吗?有没有什么依据啊?

的确存在这种情况。根据2010年1月1日北京市司法局施行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6项规定和2010年1月18日北京律师协会施行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申请表》的提示,通过司法考试者如果想在北京做律师,必须到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存档,存档后方可在京就业。而根据北京市的人事政策,在市属的人才机构中,外地人无法以个人的名义存档,只能由所在单位集体存档。事实上,因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流动性很强,很多律所和律师关系松散,所以并不能为律师办理集体存档。另外,即使是找到愿意办理集体存档的律所,也可能面临档案材料不齐的第二道关卡。由此可见,虽然没有明文限制非北京户口的人进京执业,但是司法局和律协显然利用了北京市对外地人的人事限制政策,设置了一道隐性的限制关卡。当然了,关卡的设立也为收取“过卡费”提供了环境,花钱能办成事还好,就怕人财两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谨防上当受骗!

律师执业证注销后,想再干律师,还要重新考,重新实习?求解答,最好有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注销后不需要重新考试、实习,可以重新申请。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条件

1、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

(1)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2)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3)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4)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2、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二、申请流程

(一)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表格从附件中下载,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

1、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填写《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执业申请书;

(3)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原执业律师身份的文件;

(6)原执业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

(7)中止执业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

(8)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9)掌握律师执业技能情况说明;

(10)承诺书。

2、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填写《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表》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书;

(3)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执业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

(6)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以及是否受到过行业纪律处分的证明;

(8)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证明;

(9)承诺书。

(二)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交《考核申请表》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并请携身份证原件于每周一至周四对外办公时间至协会二层接待大厅“执业申请”窗口办理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对申请表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补充修改后提交。

(三)参加面试考核

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由协会统一安排面试考核时间。面试考核时间及人员安排在首都律师网公布,申请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

(四)领取考核结果

面试考核结束后,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考核结果。领取考核结果的通知在首都律师网上发布,申请人携身份证原件于每周一至周四对外办公时间至协会二层接待大厅“执业申请”窗口领取。未通过考核的申请人自考核结果通知签发日起六个月以后可再次向本协会提出申请

扩展资料:

其他注意事项

1、协会每周五全天进行申请人材料审核及安排面试考核等相关工作,不受理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须由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统一办理,申请人本人办理的,协会不予受理。请各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务必熟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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