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157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内容,新民事诉讼法157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第四项是什么

保全和先予执行。

新民事诉讼法157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内容,新民事诉讼法157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157条第一款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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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审判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它通过对法院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关系的调整,保证了民事诉讼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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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起诉简易程序

要看案情是否复杂、疑难、重大,才能确定适用简易还是普通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小额诉讼作为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充分发挥了高效、便民作用,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一、小额诉讼程序是特别的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司法解释体系第十二条纲目,明确“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二、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符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简易程序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4条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类型,一共九种:“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四、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五、不适合小额诉讼的案件,应转用其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案件不适合小额诉讼条件的,应转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六、导致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的几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下列几种诉讼行为会导致案件不再适用小额诉讼。

1、增加诉讼请求

2、变更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追加当事人

5、其他

七、当事人异议可能导致案件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开庭前对按照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八、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就管辖权的裁定一经作出 ,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九、小额诉讼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按照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十、简易程序有关规定可能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程序正义是权利正义的保障。诉讼活动应当在充分重视实体权利同时,同样重视诉讼程序。不符合小额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应依法提出异议或者积极应诉使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确保案件还有上诉救济的机会。

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关于仲裁前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二,关于仲裁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对仲裁前财产保全作出规定,明确了提起的条件、管辖法院,尤其强调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一是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权,二是为承担责任提供物质基础,从而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关于恶意仲裁。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仲裁严重侵害了仲裁公信力,浪费了仲裁资源,侵害了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破坏了社会的安定。民事诉讼法对恶意仲裁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第四,关于仲裁主管。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新中国成立以来,仲裁立法大致经历了只裁不审、两裁两审、又裁又审及新仲裁法的或裁或审几个阶段。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第9项规定,裁定适用于“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程序问题,所以纳入裁定的适用范围。第六,关于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两项内容,“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果出现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的情况,裁决本身就有可能错误,所以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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