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孩”生育政策完成修改正式入法
“三孩”生育政策完成修改正式入法
三孩”生育政策完成修改正式入法,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三孩”生育政策完成修改正式入法1
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认为,当前形势下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势在必行。他指出,中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出,当前人口形势严峻。“有学者做过一些测算,如果目前的态势保持下去,可能30年时间内总人口会急剧下降。因此这个时候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鼓励生三胎,很有必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指出,人口发展关系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长远发展,是真正的“国之大者”。他表示,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非常必要。
谈及近年中国人口政策的\’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表示,相关学者认为,中共十八大以来,根据中国人口发展变化趋势,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单独两孩、全面两孩、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等重大决策部署是正确的。
“修正草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为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生育支持有积极意义,大家非常赞成,希望尽快审议通过。”杜玉波说。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还普遍指出了修改此法的积极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今说,从长远看,三孩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中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跃表示,人口与计生法修正草案聚焦解决群众在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的后顾之忧,推动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以法治方式引领推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必将对国家经济发展各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各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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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从“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到“全面两孩”政策,再到三孩生育政策,带您一图读懂!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一是优化生育政策。草案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二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具体包括五方面内容: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草案明确,有关税收、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或政策中予以研究规定。
三是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草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三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一、计划生育开放三胎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
1、2021年5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2、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7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发布]。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3、三孩政策,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
二、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1、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精简登记事项、优化相关服务、强化人口监测三方面进行详细安排,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推动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在精简登记事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均实行生育登记。精简办理所需材料,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暂时无法获取信息的可实行承诺制办理。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什么时间实行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2021年11月25日实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具体作出了哪些改变?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之后做出的最大改变就是开始鼓励国人生育三胎了。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前国家鼓励的仅仅是二胎开放,还没有开放到三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后开放了三胎,并且对于生育三胎的家庭,有了相关的优待政策,积极的鼓励中国的家庭去生育三胎。甚至中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为生育三胎的家庭进行补助了。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后国家正式开放三胎
在最初的计划生育法当中,要求我国公民实行独生子女的政策。在国家人口开始出现老龄化的情况之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做出了一次修改,鼓励,中国家庭能够生育二胎。在二胎政策放开之后,生育率并没有太大的提升,所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又一次进行了修改,正式开放了三胎,并且对于生育了二、三胎的家庭有了一定的政策补助。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后,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补助二三胎家庭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当中提到了对于生育二、三胎家庭的基本保障。并且对完善相关设施以及政策有了明确的指导。四川的攀枝花就是首个开始实行补助二三胎家庭的城市,补助的政策是每个月补助生育了二三胎的家庭,500元的补助费。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成功的解决生育二三胎家庭的后顾之忧
大多数人不愿意生二胎或者不愿意生三胎的原因是生育的费用和养育的费用以及教育的成本,过高让人无法承担,毕竟现在年轻人的生育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在这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当中提到了降低生育成本,降低养育成本,降低教育成本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