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受理赔偿请求、交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不同情况有所不同。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为哪些
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的国家机关。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者的赔偿义务机关有所区别。
赔偿义务机关:
1、侦查机关;
2、检察机关;
3、审判机关;
4、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