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还能继续上诉吗
可以,如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诉的,但是不可以上诉,因为二审已经是终审了,就不可以再去打官司了,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申诉,或者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向法院抗诉。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诉,不能上诉。因为只有在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才会改判。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界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另外,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立即生效,也不会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对二审维持原判不服,可以申诉,对二审终审的判决结果不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进行申诉也是可以的,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向法院抗诉也是没有问题的,认为判决是错误的,是能够申请抗诉和申诉的。二审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是进行申诉,申诉指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类似申请再审,或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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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择期宣判,被告人翻供会对结果有何影响?
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择期宣判,被告人若在二审翻供又没有提交新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视之为没有悔罪认罪的诚意,在判决时往往会从重量刑!劳荣枝在二审时当庭翻供,一审亲自承认的一些事情,全盘推翻!如此前后不一致,又态度强硬,不配合,介于此,劳荣枝二审维持原判的概率非常大!
很多人认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某某在二审时辩护非常出色,很有可能会左右判决!吴律师的表现的确出色,但检方在二审又提交了新的证据,进一步的完善了证据链,在这种情况下,检方提交新证据,辩方依旧无动于衷,辩方想达到初衷很难!如今二审已经结束,劳荣枝也已经被羁押回羁押地,相信很快合议庭会做出判决,二审宣判的日子不远矣!
劳荣枝一案本该在二十多年前就结案,劳荣枝潜逃了二十余年,在法庭上竟然态度傲慢,振振有词,令人震惊!正如受害者家属所说,劳荣枝罪大恶极,死一百次都不足以告慰被害者,他们对劳荣枝在法庭上的傲慢很是愤怒!他们希望劳荣枝早日被判死刑,被执行死刑!
网友热议
对于劳荣枝的翻供,网友表示一点都不奇怪!劳荣枝在一审时极度配合的原因是她想活,认为只要积极配合,便可以宽大处理,从轻量刑!但是,一审劳荣枝被判了死刑!一审积极配合是死刑,二审劳荣枝自然会翻供博最后一点希望!只可惜,最终二审的结果,大概率也不会让劳荣枝如愿!
翻供
纵观以往的一些重大案件,但凡是犯罪人翻供,又没有证据自证清白,都会被重判!如此,劳荣枝是时候做好准备面对死刑了!
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择期宣判!对此你怎么看?
刑事案件二审维持原判还能申诉吗
二审维持原判还能申诉,主要是向检察院申诉。
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是二审终审制,所谓的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什么官司,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官司不能再继续打下去。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界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
另外,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立即生效,也不会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两种情形,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事案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还可以再上诉吗
刑事案件上诉后是否维持原判,主要看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