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适用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适用的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适用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适用的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权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人身自由权纠纷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号)。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2

2022民事诉讼案由新规定包括对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物权,所有权纠纷等作出规定,案由确定的准确与否,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又有利于提高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

一、2022民事诉讼案由新规定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最高法院关于案由的确定?

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什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

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

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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