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探讨论文800字,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探讨论文

合理避税和反避税是一回事儿么?可以说为一回事儿么?

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的毫无瑕疵的,税法也是,合理避税正是利用了税法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处来减少税款的缴纳,同时对于同一经济事项,在不同的情况下,税法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内外资所得税未分离时,同样的利润,内外资是不一样的,合理避税是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主体一般的会计专业人士,如公司的财务总监,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即是帮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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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反避税则是税务主管部门为了防止上述的合理避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采取的行为

如果不是合理的避税,及构成了偷逃税款,这是违法的,要承担经济甚至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国际企业合理避税与国际反避税的关系?

随着企业跨境交易的产生,最开始出现了国际的双重征税,也由于属地或属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给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操作空间,而随之产生了税收协定(协议),及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的协定,国际反避税是在这一框架下产生和运行的,一般是通过国家政府税务主管当局根据通行的反避税调整方法形成方案基础上进行协商,其间贯穿了博弈和国家间实力的碰撞,看看OECD的代表参加谈判就知道了。

另外,国际间主要以两个不同的范本进行征税权属的协调即联合国范本(UNModel,偏向于发展中国家,倾向于资源输出国、劳务输出国征税)和经合组织范本(OECDModel,偏向于发达国家,倾向于资本输出国、技术输出国征税)

为何要反避税—反避税的原因

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纳税人作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由于税收支出构成了其自身经济利益的一个减项,为了能有效地减少这种利益损失,纳税义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的运用力争实现纳税义务的规避与税收负担的减轻。在这种目标导向下,随着偷逃税成本的不断加大,避税作为纳税人以非违法方式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一种有效手段,自然成为关注自身经济利益的理性纳税人的首选。因而,避税问题已成为税收征纳过程中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这一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

虽然避税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采取的一种合法或者至少是非违法的手段,其与违法的偷逃税在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但是,避税行为毕竟与国家的立法意图相违背,造成了国家立法意图的落空,而且更重要的是,从避税的经济影响来看,避税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同时也必然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与减少,使财政预算面临困难,进而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同时,避税也会对不实施避税的纳税人形成事实上的税收不公平与心理影响。具体来说,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这是避税行为最直接的经济影响。避税是征纳双方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即国家的税收损失成为了纳税人的税收利益,这样,就使得国家应得的税收收入减少,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由于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应者,必须通过税收收入来作为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政府的征税权利是与其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义务相对应的。因此,纳税人通过避税减少税收支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因使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而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破坏税收公平,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纳税人通过避税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相对于其他没有实施避税的纳税人来说,由于税收成本的降低还可以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避税者与不避税者之间的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自身竞争利益的考虑,没有实施避税的纳税人也会纷纷效仿,采用各种避税手段减轻税负,以便消除这种竞争劣势。这种纳税人的“道德沦丧”最终必然会使得避税更为普遍,国家税收收入流失更加严重。在这种影响下,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率或增设新税种,增加税收收入来源,这又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我国的各类税收优惠措施是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重要工具。为了鼓励某些产业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从税收立法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运用更好地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实现既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必然要使国家在财政上付出一定的代价。然而,纳税人通过挂靠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措施进行避税,其手段虽然与现行的法律不冲突,但实际上是曲解税法,违背了政府课税意图和税收导向,践踏了税法的尊严。

结果便是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失灵,不能实现政府预期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给国家造成纯粹的税收损失。

第四,引起国际资本的非正常流动。这是国际避税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影响。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移定价或其他方法控制其在世界各国的企业利润的流向,从而逃避或减少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降低其自身的整体税负。这种国际避税行为的结果常常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同时,这种国际避税行为还会对我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产生不利影响。跨国投资人进行跨国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投资回报率高的投资环境。由于一些跨国纳税人出于避税的考虑,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亏损的假象,势必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妨碍我国进一步引进外国资金和技术设备等。

第五,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由于整个社会中存在着纳税部门和不纳税(少纳税)部门的差异,出于降低税负的考虑,纳税人会通过各种避税手段使自己掌握的资源由纳税部门向不纳税部门流动,即由高税负产业或地区向低税负产业或地区流动,直到这两个部门的净收益率相等。然而,这种流动却会使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进而使得社会总收益率下降。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违法的避税行为与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虽然法律责任不同,但在经济效应上却是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正是由于避税行为对于社会经济所可能造成的这些负面影响,因此,国家采取反避税措施对避税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反避税的原因是出于避税行为本身的经济后果而非法律后果。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如果给国际避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综合各家之长,可以给国际避税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通过人(个人或法人)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或资金(货币或资产)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与国际偷税是不同的。虽然二者都对所在国的财政收入起到减少的后果,但国际避税从性质上讲是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国际偷税则是用非法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

二、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因素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想尽各种办法,尽可能减轻税负的强烈欲望所致。从外部因素来看,主要是国家间的税收差别。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各国税收制度中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规定不尽一致。在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础的规定,对其他规定起约束作用。从现行各国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下三类:

(1)如果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居民,就必须在其居住国纳税;

(2)如果一个人拥有来源于某一国的所得资金,就需在来源国纳税;

(3)如果一个人是一国的国民(公民),在该国就必须纳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1)和(3)通常是就纳税人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纳税,即通常所说的负有全面纳税义务;(2)通常是对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投资于该国的资产纳税,即通常我们所说的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2.课税的范围和方式有区别。各国对哪些需要征税,哪些不需要征税,以及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什么方式征税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国家对所得、财富或财富的转让不征税;有的国家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等。

3.运用税率上有差别。比如对于所得税,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其税率也不尽一致;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其税率、级距是有区别的。

4.税基上有差别。例如,对于所得税,各国都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各国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并且给予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会扩大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税负的高低。

5.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而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上是有区别的。其中,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抵免法次之,扣除法对纳税人最不利。对纳税人来说,当然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

6.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水平是有区别的。由于多种原因,各国的征收管理水平是有一定距离的。所以,虽然有的国家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比较重,但由于征收管理水平跟不上,税法得不利严格执行,名义税负重而实际税负轻。

除了上述原因外,另外还有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象移民、外汇管理制度、公司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者其它保密责任等。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象通货膨胀等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有:

1.人的流动。人的流动是指通过人的流动进行国际避税。对于个人而言,利用税法规定,通过居所的避免或者居所的迁移,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税收流亡,以降低税收负担。对于公司纳税人而言,由于各国对于公司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较大差异,有的国家以注册地为标准,有的国家以总机构为标准,有的国家以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避税需要选择,成为税负较低国家的纳税人。

2.人的非流动。人的非流动也是较为常见的避税方式。人的非流动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人的非流动的特点是,最终所有人并没有离开他的国家或移居出境,而是呆在本国不动。与此同时指使别人在另一国为其创造一个媒介,通常是采取信托的形式,借此来转移一部分所得或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其原所有人之间的分离。

3.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流动的重要性毫不亚于人的流动。因为人的流动往往比较显眼,而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则隐蔽得多,且对各国税务当局来说更难于控制。

4.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这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或无税国(指无所得税)的一个实体,通常是一个法人(比如子公司)进行所得和财产的积累。虽然从最终结果上看,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并不能避免纳税,但暂时纳税人不需负税。

5.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国际避税可以通过流动或非流动来进行。人和资金的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起来进行。

四、国际反避税的方法

为了扼制纳税人采用各种方法进行避税,维护自己国家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措施。综合来看,无非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颁布和修改“国内税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改变在某些问题上无法可依的状况和进一步完善税法体制,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监督和管理: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关税收协定,取得对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配合协助,以弥补国内立法上的不足和缺陷。

1.国际税务合作。各国经济的交互关系日益密切,跨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再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负的差异,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和采取转让定价等方法进行逃税、避税的技巧日益增多,各国税务机关很难直接控制和防范发生在其领土之外的各种避税和偷逃税问题,另外由于避税地的存在,各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家间税务合作,通过交换税收情报,尽可能多地采取防范逃税、避税的联合行动。

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不在税收协定中列出具体项目,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交换为实施税收协定所需要的税收情报。如纳税人在居住国或所得来源地的收入情况,关联企业之间的作价等。二是交换与税收协定涉及税种有关的国内法律情报,其中包括为防范偷逃税所单方面采取的法律措施。但是,这些法律应当与税收协定不相抵触。三是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的情报。前两项情报交换虽然也能够起到防范偷逃税的作用,但其重点是为了实施税收协定。而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的情报,重点就是解决核实征税和依法处理偷逃税案件的问题,以防范和处理国际偷逃税和避税。如对境外所得隐匿不报或者申报不实、虚列成本费用、转移利润以及瞒报境外雇主支付的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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