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7,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方式是什么意思

三取消,三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政府的取消办法是“三取消”“三调整”:国家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事项,予以取消;设定依据已经废止的事项,予以取消;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事项,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实施的事项按属性进行分类调整。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7,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倪强

2015年7月20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现予公布。

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或移交社会组织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行审批管理,应当重新调整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2.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备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初审3采矿权抵押登记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审批5劳动能力鉴定直接向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处置财产减免税审批7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减免税审批海口市农业局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海口市规划局9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海口市物价局10《收费许可证》核发

附件2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条文备注海口市档案局1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审批(针对四个区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2专业性较强或须保密的档案延长移交期限审批(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的管理按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3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4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70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59条、第61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6房屋地役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3条、第66条、第90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7房屋权属登记(含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变更、转移、更正、异议、注销登记等具体类型以及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补发、换发等具体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27、30—41、74、75、76、77、78、79、82、83、85、86、8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8房屋抵押权登记(含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及相应的预告登记等具体类型)《房屋登记办法》第42—5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9房屋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7—7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国土资源局10积压房地产土地确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第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作为“土地权利登记”子事项)11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含换地权益书司法判决过户等具体类型)《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第5条《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1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2土地权利登记(含初始、转让、变更、更正、异议、预告、注销登记等具体类型以及查封、司法判决过户、商品房分摊土地过户、办理房屋土地分割转让证明书及分割转让证明书换发土地证、土地证补发等具体情形)《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物价局13价格与收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5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6提前退休审批《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海口市地税局1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8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9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0个人销售住房、无偿赠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减免税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民政局2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审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117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23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财政局24建账登记《海南省建账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5股权出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6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7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外事侨务办公室28办理华侨、外侨、归侨、侨眷、港澳台胞身份证明《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9派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30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审批《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1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31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初审《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32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确认《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

一是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不能法外施权。什么是非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2015年5月6日,“非行政许可审批”被彻底取消。

审批内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审批形式: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正式取消: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2014年8月23日,中央编制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司长王龙江再次强调,“2015年5月前,所有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都将被消灭,不再开后门,不再保留灰色地带”。

2015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彻底成为历史。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去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

江苏5171揽子改革中的一指的是什么

“517”是江苏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揽子改革的基本架构,去年7月,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通过《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确立“建立5张清单、搭建1个平台、推进7项相关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今年初,省政府部门5张清单1个目录全部上网公布,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启用,7项相关改革有序推进,一揽子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与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同时大幅减少和简化前置性审批。继续清理各类资质资格审批项目,加大取消下放力度。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确需保留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面向市县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确需保留的,按程序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并提出规范管理的办法。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凡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和责任的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设定。2014年省级再取消和下放两批行政审批事项。在完成全面摸底核实工作的基础上,2014年下半年公布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各市、县(市、区)也要在2014年年底前公布本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2014年年内出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行目录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未经省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省政府部门均不能设定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目录之外无审批”。

2.全面梳理政府职权,建立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从2014年7月开始,集中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10月份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以清单的形式通过省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平台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开展试点、以点带面,实现市县联动、上下协同,2014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公布清理后的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在行政权力清理过程中,按照职权法定、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研究提出现有行政权力取消、下放、转移、整合、加强的意见。加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梳理规范权力名称、编码和运行流程,限制行政裁量,明晰权责主体,确保权力清单真实准确完整,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进一步向基层政府下放权力,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省、市本级事项和需省、市政府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一律交给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对下级政府不使用省财政资金承担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交由下级政府直接审批。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市)、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的权限,同时下放到省直管县(市),下放到县(市)的权限,同时下放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

3.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投资审批“负面清单”。修订出台《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修订情况及时修订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修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简化备案方式和内容,缩短流程和时限,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制定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简化核准、备案程序、时限和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县级政府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扩至3亿美元。对已取消和下放核准权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同步下放一批土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主动学习对接上海自贸区,制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在苏南部分市县和开发区开展试点,2014年内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扩大“负面清单”管理的适用领域,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清单之外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

4.清理项目资金,建立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对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进行清理和规范。10月底前公布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各市、县(市、区)在年底前公布。逐步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15年省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推行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并逐步从事前申请转变为事中、事后奖励。改革财政性资金对竞争性领域的支持方式,逐步减少、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无偿支持政策。

5.减少收费项目,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完善收费公示、听证制度,严格征收管理,除国家规定外,把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此基础上10月底前公布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并组织实施,实行“目录之外无收费”。各市、县(市、区)也要在年底前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及收费清单的公布工作。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梳理,下大力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绝大多数具备竞争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一律由市场决定;因安全、技术等特殊原因,确需政府定价的极少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实行定价目录管理。部门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谁设定、谁付费”的原则,2015年试行由部门承担相关成本,免费向审批管理对象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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