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带全挂车的车辆以及悬挂试车、教练车号牌的车辆和设计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某些类型、厂牌、型号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第四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辆的制动和转向系统必须性能可靠,灯光信号要齐全完好;
二、有足够的燃油、润滑油、冷却水;
三、随车配带“注意前方停驶车辆”标志牌;
四、小型客车前排座椅装置安全带。第五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货运动机动车驾驶室以外的其他部位不准载人;小型客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六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须经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
货车装载散件物料要遮盖严密,以防散落。第七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公里。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间距。遇有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遵守标志和标记的规定。第八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第九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抉将时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主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十条 当车辆在同一车道前方遇有障碍(交通堵塞除外)或者前车速度低于后车速度时,在确认安全后可以变换到超车道或相邻左侧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故意加速阻挡。第十一条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十二条 车辆不准跨、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匝道、加速及减速车道上禁止超车。第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准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第十四条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必须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确需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检试车辆;车辆修复后重新返回行车道时,须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二、车辆因故不能驶离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立即向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报告并抢救受伤者;
三、在行车道、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车后(五米内)设置“注意前方停驶车辆”标志牌。第十五条 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外,其他人不准拦截车辆。第十六条 除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部门执行救援、拯救任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车辆。第十七条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第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须设置注意危险反光标志、警告性导向标等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衣;作业车辆和机械须设置反光标志。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和行人、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闯入高速公路的牲畜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或牲畜所有人自行负责,并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维修和其他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员必须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灭火器等装置,保证齐全有效。第四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百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驾驶员和乘车人在转移过程中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的,必须遵守《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但公路管理部门从事日常养护作业的除外。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在距离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应在作业路段两端增设交通警戒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
交通部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通过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作业人员在作业范围以外行走时,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同时废止。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依据《条例》授权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实施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路障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凡进入本省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条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进入本省高速公路的,还适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及其沿线服务设施内的交通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第五条 拖拉机、电瓶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构、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50公里的农用运输车以及其他车辆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非机动车以及行人、牲畜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专用机械及养护车辆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条 学习驾驶员不准在高等级公路上驾驶车辆。教练车通过高等级公路时,必须由教练员驾驶。第七条 除摩托车外,其他进入高等级公路的每辆机动车上,应当配备两块警告标志牌。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进入高等级公路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九条 驾驶员在高等级公路上驾驶车辆时,不准使用移动电话。第十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外抛洒物品。第十一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停车站、点,确需在较大的村庄或者集镇增设临时停车站、点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和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在高等级公路的同一方向划有二条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道自中央分隔带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条为超车道,第二条为行车道。第十三条 在无中央分隔带的高等级公路上设有三条车道的,中间一条为超车道,其他两条为行车道。车辆在不超车时,不得占用超车道行驶。
无中央分隔带设有二条车道的高等级公路,在划有中心虚线的路段上,车辆在超车时,可以越线行驶;在划有中心单实线的路段上,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和压线行驶;在划有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和压线行驶;在划有斑马线的路段上,禁止超车。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一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为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汽车为10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为80公里。
机动车在二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为4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汽车为8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为70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遇大风、雨、雪、雾等不良气候时,应当减速行驶。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高等级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使车速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应规定。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等级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后方能驶入,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从无匝道的路口进入高等级公路的车辆,应当在不妨碍其他正常行驶车辆的情况下,进入左边车道,提高车速后,驶入相应行车道。第十六条 机动车驶离高等级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所示驶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等级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并观察后方来车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从匝道驶离。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规定的行车间距:正常行驶情况下,时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时,前后车间距为100米以上;时速为6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时,前后车间距为60米以上时速为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时,前后车间距为50米以上。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应当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经1998年9月24日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下面是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国有、合资、股份制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治安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沿机动车行驶的方向左侧车道为超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白实线以外路面为路肩和紧急停车带。
第五条除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机动车和专用机械外,禁止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教练车、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和路考。
禁止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故障警告标志。
依照公安部规定,已安装安全带的机动车,其驾驶人员和前排乘车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七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规定。
第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保持下列行车间距:
(一)时速七十公里以下不得少于七十米;
(二)时速七十公里以上不得少于一百米;
雨天、雪天和能见度不良时,应当比照(一)、(二)项规定,加大行车间距并减速行驶。
第九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超车时或者行车道有障碍情况外,不准占用超车道行车;
(二)在两车道路面上行驶时,不准右侧超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大型车不准与小型车争道超车;
(五)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六)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
(七)不准掉头、倒车、逆行、熄火滑行;
(八)除遇路阻、发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须停车情况外,不准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九)不准在超车道、行车道停车检修车辆;
(十)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条高速公路巡逻车、清障车、养护作业车和专用机械行驶或者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可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过往车辆对上述车辆、机械、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一条经营性客运车辆上下乘客,应当在指定的停靠站停车;未设停靠站的,应当在收费站指定停车区域或者服务区停车。
第十二条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随意停车。因故障、驾驶员疲劳需要临时停车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超车道上停车。
因发生交通肇事或者因故障不能驶离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停车情况。停在行车道、超车道、路肩、紧急停车带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十三条遇前方道路阻塞时,机动车应当在行车道依次停车等候,不得超越、穿插其他等候的车辆。
第十四条遇警卫车队通过时,机动车应当减速避让,不得超越、穿插警卫车队。
第十五条机动车载运危险、超限物品,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车辆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并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
载运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标志。作业人员应当着统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并开启示警灯。
机动车通行养护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两侧和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匝道上方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发生交通肇事,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必须迅速处理,及时疏通道路,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限期予以规范设置。
第二十条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肇事致使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高速公路时,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责令纠正,并处二百元罚款,视情节可以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通行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二)未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除遇路阻、发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须停车情况外,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四)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的;
(五)在超车道、行车道停车检修车辆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的;
(七)超越、穿插警卫车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的;
(九)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十)经营性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乘客时,不在指定停靠站、停车区域或者服务区停车的。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责令纠正,并处一百元罚款,视情节可以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机动车因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停车时,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遇前方道路阻塞时,机动车超越、穿插等候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责令纠正,并处五十元罚款,视情节可以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运危险、超限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通行的;
(三)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未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行驶中骑、压车行道分界线的;
第二十四条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暂扣交通工具,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其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贿赂、枉法裁决的,由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发布的《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四章第十九条有关公安交通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调整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四条 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轿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第五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时,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时速行驶。第六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第七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主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八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右侧或中间的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越前车时,可以变换到左侧的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禁止车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九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头、倒车和穿越中央分隔带,不准进行试车和驾驶教练,不准在匝道上超车、停车。第十条 车辆行驶中,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 ,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车辆修复后需重新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十一条 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用路旁紧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报告交通警察。
除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第十二条 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第十三条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须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须设置反光标志。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十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