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的25条理由有哪些呀,不交物业费的25条理由有哪些

不交物业费的25条理由有哪些?

小区业主拖欠或拒交物业费的25条常见理由:

不交物业费的25条理由有哪些呀,不交物业费的25条理由有哪些

1、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其实,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公司是无任何关系的。

2、发生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不同意有偿服务。

一些了解物业服务的业主,在找到物业公司对其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会交维修费用,可有的业主不但不同意有偿维修,还会因此拒交物业费。

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不交物业费。

出租房屋是业主的权利,物业无权干涉,业主以这个理由拒交物业费,实在有些牵强。

4、一楼住户建花园,楼上不同意。

此种情况,如果物业公司已向业主下达整改通知,并将情况报给业主委会和相关执法部门,就没有责任了。

5、小区里有人养大型犬,还有养家禽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不交物业费。

此情况,物业公司只能报给有关部门。

6、小区地面车位不合业主心意。

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很有限的,占不到车位,应该是业主的运气问题,不应该归到物业公司身上。

7、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交费问题。

其实,这也属于开发商建设时的遗留问题,与物业无关。

8、暖气不热。

此事真的与物业无关,应该找供热公司。

9、滚动开发的施工工地有噪音、挡视线、施工时绿地被破坏。

与物业无关,业主应找政府部门解决。

10、邻居私改烟道返味。

属于邻居关系问题,业主应通过社区调解或法律维权。物业公司发现后要制止,但无执法权。

11、前楼接层挡光。

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找规划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解决。

12、商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

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并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13、未享受服务,如空房未住,电梯不坐。

空房的产权是业主,你不到小区住、不乘坐电梯,也应尽业主义务。

14、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在出现问题时开发公司不给维修。

与物业无关哦。

15、因公共部位事故造成损失,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及时间太长不满意。

物业不是保险公司哦。

16、有业主因为叫出租车不及时不交费。

叫出租车服务,并不是物业服务范围。

17、还有业主因为孩子被邻居的小狗吓到,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

业主应通过公安部门解决此事。

18、无理拒交。

有业主因房屋质量连电梯费也拒交;有的因家中失火,物业未及时发现而拒交……但更多的时候,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与物业无关。

19、楼道卫生打扫不彻底。

楼道卫生是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应加强管理。拒不接受监督时,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20、小区绿化不及时,绿地内杂草清理不及时。

物业应根据季节及时绿化,并对园区公共绿地的花草树木进行精心维护。如果不维护,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21、小区雨天路面积水清扫不及时,雪天积雪未及时清扫。

小区内公共卫生,物业应及时清理。如果不清理,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22、小区路灯、楼道灯损坏未及时维修。

属于物业公司责任。如果不维护,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23、家中被盗。

此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业主自家硬件设施不完善,则与物业无关,因为物业巡逻的只是公共区域;如果行窃者是从正门进入,物业做到了登记,可进入者提供的是假证件,或者行窃者盗走的是非常难发现的小物件,与物业无关。

行窃者进门时物业未做登记,导致业主被盗,物业负一定责任,应当按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24、车辆被划伤。

这得看物业如何收费,如果停在车库内,按照合同物业只提供卫生打扫、用电照明等服务,车辆划伤物业不负责任;车停在自律停车场被划伤,物业不负责任;如果合同中物业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要按比率赔偿。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25、各种设施设备老化后,物业无钱更换。

正常情况下,小型维修应由物业直接进行;如果大修就要动用大型维修基金,需要业委会进行申请。应当按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不交物业费的25条理由

无论是住在哪个小区,一般每年都需要交一定的物业费,有些是比较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那么对于不合理的物业费,有以下25种理由可以拒绝:

(1)因公共部位事故造成损失,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及时间太长不满意。

(2)楼道卫生打扫不彻底。

(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

(4)一楼住户建花园,楼上不同意。

(5)邻居私改烟道返味。

(6)家中被盗。

(7)配套设施不完善。

(8)暖气不热。

(9)滚动开发的施工工地有噪音、挡视线、施工时绿地被破坏。

(10)小区里有人养大型犬,还有养家禽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

(11)前楼接层挡光。

(12)商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

(13)未享受服务,如空房未住,电梯不坐。

(14)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在出现问题时开发公司不给维修。

(15)发生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不同意有偿服务。

(16)业主因为叫出租车不及时不交费。

(17)业主因为孩子被邻居的小狗吓到,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

(18)无理拒交。

(19)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

(20)小区绿化不及时,绿地内杂草清理不及时。

(21)小区雨天路面积水清扫不及时,雪天积雪未及时清扫。

(22)小区路灯、楼道灯损坏未及时维修。

(23)小区地面车位不合业主心意。

(24)车辆被划伤。

(25)各种设施设备老化后,物业无钱更换。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1、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的规定,客观公正承接查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果,是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依据,依法订立合同是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依据;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其言外之意,有正当理由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比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物业服务本应先行依法订立服务合同、客观公正进行承接查验与备案、依法核定服务成本与服务费用、执行收费标准的申报与备案制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而物业服务公司尚未履行上述义务却要收取服务费用费,业主依法拒绝支付,同样属于遵纪守法、维护正义。

3、实施《民法典》之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该规定归纳了多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购房文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4、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中包括两种未按规定交付的情形,未遵守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以及未遵守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规定。

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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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可依法拒交物业费,具体理由归纳如下: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物业费用。

2、依据《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服务成本支出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与质量(价值)有直接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客观公正的查验结果,是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基本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其核定服务成本必然弄虚作假。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3、《价格法》第十三条以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因此,物业服务收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中包括不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物业的。按规定应当由业主建设单位交纳的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再向买受人收取,属于违规重复收费,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5、《民法典》实施后,2020年5月施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此规定综合多部行政法规明确业主无需承担服务费用的理由,物业服务人如果违规收取,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6、物业服务人履行前述义务之外,还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如实上报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应当依法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开第六条所列内容;物业服务人实施收费前未按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以及未按《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至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提供服务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因物业服务人尚未依法依规提供服务却收取服务费用,业主有权依法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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