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律师见证有效吗
夫妻财产约定对财产分割tabletbodytrtd(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所作的约定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不受婚姻登记与否的限制。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采取口头形式,其效力判定以双方均认可为条件,因为口说无凭,很难举证证明双方有口头的约定。所以,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有哪些特点1、一方为内地人士,另一方为港、台及外国人的较多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不同地域、国家的文化背景差异。事实上,在国外,结婚前签署一份协议的情况非常普遍,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就结婚反而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但由于国内多数人群仍然不能接受这种协议,认为有损双方的感情,这也导致此类跨国婚姻在结婚时双方会对是不是签署协议存在不同的看法。签了,是不是会给自己带来不利,不签,又一定能够给自己带来好处吗?带着这样的疑问咨询律师的当事人往往较多。2、要求签署协议的常常一方再婚或双方都是再婚这类人群在前一次婚姻中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打击,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因此,在第二次结合之前,都显得非常慎重。前一次婚姻的阴影在没有一纸协议的保护下挥之不去。为防患于未然,他们的婚前协议也就应运而生了,协议的内容往往也偏重于财产保护、夫妻忠诚义务等。3、当事人双方财产数量差距悬殊结婚双方的财产差距悬殊,这也导致优势方保护自己财产的意识强烈而要求签署婚前协议。防人之心不可无,是处在优势方要求签署协议的原因。“爱他就愿意跟他分享一切”的爱情至上观点在目前这样的物质时代仍坚持的人,尤其是双方经济条件差别太大的情况下,似乎已经不再多见了,“商人重利轻别离”才是万古不变的的原则。他们的婚前协议是建立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于弱势方也就谈不上任何的“感情因素”。有意思的是,常常可以看到前来进行婚前咨询的人不是独自前来,他们常常是有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陪同,甚至有时自己不出面,而直接由亲戚出面的情况也不少见。结婚不单单是个人的事情,它常常牵涉到了整个家庭的利益。父母为了孩子的幸福,凭借自己人生经验的总结,希望孩子签署协议;家族企业老板的婚姻,更是牵涉到整个家族的利益,婚姻成败同家族生意有着直接或间接上的因果联系;有合作关系的生意伙伴,同样不愿意对方的婚姻给自己造成任何负担。(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目的有哪些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个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这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地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一般仍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之一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2、明确婚后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双方的所得在没有协议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采用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3、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婚后,从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两个人,如何更好的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等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另一方面内容。当然,这类内容主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签署婚前协议的人应当是本着期望婚姻长久美满的目的进行的,签署它在防范危机的同时应当有助于提高生活品质,如果不是希望两个人在婚后仍然是独立的个体,当事人的协议未必须要律师参与起草。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的。道德上的问题,可能也不是婚前协议就可以解决的。有些当事人认为,如果不签协议,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事实上,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就算没有协议,对于婚前的财产,另一方同样是没有办法在婚姻发生危机时要求主张的。还有一些人认为,这类协议只能在结婚前签署,如果登记再签就没有用了。这也是一个误解,如果在登记结婚后再签署婚内协议,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四)什么是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做出约定,并按约定内容处理夫妻财产。夫妻一旦约定财产制后就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可以简化夫妻财产关系,也有助于夫妻灵活处理财产关系,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况,满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适应婚姻生活的各种复杂情况,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婚姻逐年增多,允许以约定方法处理夫妻财产的问题,以适应外国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另外,涉及港澳居民婚姻的财产状况也比较复杂,约定财产制便于当事人双方灵活处理其夫妻财产关系,以利于婚姻的巩固和家庭和睦。夫妻要采用约定方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对方。男女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后任何时期做出财产约定。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确定内容,可以就部分财产作约定处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财产作约定处理。夫妻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约定须双方一致认可或者有可靠证据证明方予以认可。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只要夫妻没有财产约定,法律就推定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实际生活中,完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夫妻或者家庭不多。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多数限于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一部分。例如:有的夫妻约定资金归个人所有,有的夫妻约定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双方每月从收入中拿出一定金额或比例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剩余都归个人所有,有的夫妻约定二人实行分别财产制,各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全部费用由高收入一方承担。(五)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吗从法律的角度讲,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等问题的质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又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同时法院也更倾向于接受经公证的法律文书,所以从增强协议公信力的角度讲,最好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如果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中,有赠与财物的约定,最好经过公证为佳,可以防止一方撤销赠与的行为。(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覆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

继承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包含哪些内容?
一、遗嘱的有效条件及法定形式要求:
1、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具有遗嘱的能力。精神病人和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以遗嘱处置其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即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则即使以后恢复了行为能力则其所订立的遗嘱也应当是无效的,反之则在其订立了遗嘱后才丧失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则其此前所订立的遗嘱也是有效的。虽然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这一问题做过多的讨论,但认定一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首要要点就是看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尤其是被继承人身患重病或卧病在床的情况,此时订立遗嘱时,最好能够让医院医生开具病人精神状态的证明或让主治医生在病历上写明立遗嘱的精神情况,当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邀请医生到现场进行精神状态和身体情况认定后,可以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遗嘱继承法律风险问题与应对指南
若是普通人需要立遗嘱,且没有采取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这样从立遗嘱人书写的流畅度、遗嘱内容的逻辑性等各方面都可以显示出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形。
2、所立遗嘱必须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立遗嘱人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争议。由于自书遗嘱往往是立遗嘱人在一个较为私密的空间,独自书写相关的遗嘱内容。秉承着中国人的传统思想,这样的“隐私”一般也不会找见证人来见证,故以后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继承人们质疑遗嘱是否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此,建议那些只愿意自己订立遗嘱过程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一些辅助性工具,可以在自己书写遗嘱时架设一台录像器材,在订立遗嘱时全程进行拍摄,一方面可以证明遗嘱系本人亲自书写及签字,同时也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对订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另外,视频文件可以拷贝成光盘并保留原件,原件及光盘最好都与遗嘱一并长久保存,一旦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多一些佐证,说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威胁或者胁迫,明确并认可遗嘱效的力。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内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据此规定,遗嘱所涉财产的范围应当仅限定为其个人的财产范围,因此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并非属于或完全属于个人的财产,一旦被写入遗嘱中,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若被继承人有需要赡养的长辈或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则需要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也有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在遗嘱的内容中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文字含义歧异,写明保留相关的部分,否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
4、选择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各自有各自的特点,选择什么样形式的遗嘱,则对应决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采取相应的操作措施,一旦由于遗嘱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所立遗嘱很可能导致无效;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在实务中出现记录或者存储方式更为新型遗嘱的工具;如打印遗嘱、手机短信遗嘱、微信遗嘱、录像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等。对于这些新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属于何种性质类型的遗嘱,在我国《继承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有不同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遗嘱继承的“要式性”,对于新型遗嘱由于无法进行笔记鉴定,易被伪造或者篡改,使用新型遗嘱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故最好立遗嘱人依据《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方式来立遗嘱。
5、先后订立多份遗嘱后的法律效力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国香港地区颁布的《遗嘱条例》第十三条也有相似的规定,“任何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藉另一有效的遗嘱而撤销”。由于前后存在数份遗嘱所引发的遗嘱效力覆盖问题。因此,无论是中国大陆的《继承法》,还是香港《遗嘱条例》都明确规定如果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另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继承效力顺序上,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除非当事人订立的是公证遗嘱,否则在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后,必须立即销毁之前订立的遗嘱,以免影响了后订立遗嘱的效力,避免引起遗嘱继承纠纷。
只有律师楼见证的的小产权房能买吗
从法律上讲,小产权房是违法的,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对于违法的行为,即使经过公证(更不用说是律师见证了),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购买这样的房屋是有法律风险的,至于是否购买,要由你自己根据实际情况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