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是指专利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已经被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审查,一旦认为其不符合取得专利权的条件而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则宣告专利无效以自始剥夺其权利,并通过公告取得公信力的行政行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依照《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确实不具备专利条件的,可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2.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那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该请求属实,即可宣告该专利权无效。3.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法定领域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条所述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那么,企业该如何防止和应对专利被无效呢?
专利检索和申请。专利信息检索单地说,就是有关专利信息的查找。申请专利之前需要检索专利,以免重复研制,侵犯他人专利权,事先检索也可判断该项技术成果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仅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况。因此,企业在申请专利时,要对该行业领域内相关企业申请的专利进行周密的检索和比对,排除冲突或重复的可能,避免专利纠纷。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一定要撰写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请求保护其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提交后它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应该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内容明确规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认真应对无效请求。《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中细软集团认为,一般情况下,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大多是围绕专利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来的,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往往都是通过对比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和分析权利要求书而提出来的。所以专利权人应该认真阅读和理解现有技术,分析自己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本质区别,然后来确定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则专利权人就可以着手准备答辩意见陈述书,请求专利局驳回无效请求。
掌握核心技术。我国专利法明确保护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审批快、授权易、费用低的特点,往往被很多企业选择。
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做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重复授权等问题的出现。增加发明专利的拥有量、真正掌握核心技术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只有进一步提升专利的研发、申请、授权质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才能真正避免专利纠纷。
——Litecarve专利
如何应对专利无效纠纷
对企业来讲,除了前期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尽量做到权利要求范围恰当,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准确说明权利要求外,一旦遭遇专利权被提请无效,在应对过程中还需要采用一定策略。首先,要对自身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重新界定权利的专利性。看是否存在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或者其他非技术性因素导致的权利消失等因素。如果通过专业机构确定权利不存在瑕疵,就要根据对方提出的证据,积极查找相关资料,逐一反驳。其次,如果专利稳定性存在问题,有被全部或部分无效掉的可能,就要采取别的措施应对。一方面,可以检查对比文件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寻找对方拥有专利的漏洞,提请宣告专利无效。一旦形成双方互被无效的状态,可为下一步和谈争取相对主动的状况。最后,还要权衡专利的生命周期。如果被诉无效专利对企业技术空间的拓展及已经没有多大价值,或者权利维护的成本与所带来的收益不成比例,就可以选择放弃应诉。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其相对的生命周期,如果涉案专利已经丧失继续维持的必要性,就应该及时放弃维护。总之,专利无效纠纷的解决应以企业的发展为取舍标准,无效纠纷的合理解决方针之一就是有利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积累。因此,对于无效纠纷,企业应该采取灵活态度,其中应引入成本核算制度,以做出更有效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何应对无效专利的纠纷
应对专利无效纠纷的方式:若尚未做出无效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推翻无效主张,经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就不会被认定无效。若已经被认定无效的,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