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防暑应急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以下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夏季高温防暑应急预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夏季高温防暑应急预案1
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陆续进入盛夏时节,为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预防高温中暑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作业可能对职工身心带来的不利影响,高度重视夏季劳动保护工作,将防暑降温作为当前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安排部署,推动降暑降温工作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班组,落实到职工。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工作部署、信息通报、专项整治和检查巡查等方面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本地区、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
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作用,深入高温作业、露天施工、高空作业、危险品储运等重点场所,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基层和企业工会要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工作特点,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和减轻劳动强度;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及必需药品。
三、深入开展暑期服务职工活动
各级工会要集中开展“送清凉”等服务职工活动。深入户外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进行走访慰问,了解职工防暑降温需求,发放防暑降温用品,提供健康咨询、防暑降温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托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站点和社会力量,积极推动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为建筑、环卫等户外作业者提供避暑休息场所,使服务职工活动贴近职工实际需要。
四、广泛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防暑降温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帮助广大职工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宣传活动要采用职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不断扩大影响力,提升活动实效。
夏季高温防暑应急预案2
进入盛夏季节,气温升高,为切实做好夏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部门要深入车间,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二、安全部门及办公室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
1、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3摄氏度,启动防暑措施:必须保证车间饮水供应充足。安排专人负责饮用水制冷,保证至少一日3次的冰水供应(但冰水不能过冰)。
2、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启动高温防暑措施:车间作业采取换班轮休作业方式,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行政部除保证饮水供应充足外,另需安排煮制消暑类饮品,如绿豆水、酸梅汤、姜盐茶、西瓜等,并适时补充盐水饮品。
3、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7摄氏度,启动持续高温防暑措施:车间作业采取换班轮休作业方式,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行政部除保证饮水供应充足,煮制消暑类饮品外,并适时补充盐水饮品。车间必备人丹、藿香正气水、十滴水等防中暑药品。
4、高温补贴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高温费规定》执行。
三、采购部配合办公室落实防暑降温物品,如:人丹、藿香正气水、十滴水等。生产设备部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防暑降温药品计划,及时采购并发放到车间各班组。
四、检查各车间防暑降温设备。生产设备部对已损坏的风扇、空调及需要新增的降温设备作出统计,报公司批准后组织采购或维修。保证车间防暑降温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行政部积极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对宿舍区内的纱窗及排风设施进行全面的检修。
六、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生活区要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定期对场所进行消毒,避免病疫传播。
七、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针对夏季炎热,燃蚊香、使用电器等易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安全部门要对全厂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夏季高温防暑应急预案3
1、中暑的症状
(1)先兆中暑:出现大量出汗、口渴、头昏、耳鸣、胸闷、心悸、恶心、体温升高、全身无力。
(2)轻度中暑:除上述病症外,体温38℃以上,面色潮红,胸闷,有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汗、皮肤湿冷、血压下降等呼吸循环衰竭的早期症状。
(3)重度中暑:除上述症状外,出现昏倒痉挛,皮肤干燥无汗、体温40℃以上等症状。
2、急救措施
(1)迅速将中暑者移至凉快通风处;
(2)脱去或解松衣服,使患者平卧休息;
(3)给患者喝含盐清凉饮料或含食盐0.1%~0.3%的凉开水;
(4)用凉水或酒精擦身;
(5)重度中暑者立即送医院急救。
防暑小知识
穿浅色衣服:夏季外出旅游时应穿白色、浅色的或素色衣服不易中暑。
戴隔热草帽:编织草帽的原料多为空心的,里面储存有一定数量的空气,而空气是热的不良导体,另外,草帽对阳光还有一定的遮挡作用。
中午要休息:早晨空气新鲜,气候凉爽。因此,夏季外出旅游时,出发时间应该早些,到了中午就休息,下午三四点钟以后再进行旅游活动。这样不但旅游时有精神,不觉累,而且还不会中暑。
多喝盐开水:夏季高温,出汗多,体内盐分减少,体内的渗透压就会失去平衡,从而出现中暑。而多喝些盐开水或盐茶水,可以补充体内失掉的盐分,从而防暑。喝盐水时,要少量多次地喝,才能起到预防中暑的作用。
带防暑药物:在旅游途中,容易遇到多变的气候,忽冷忽热的气温易感冒,又闷又热的天气最易中暑。因此,夏季外出旅游时应带些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万金油、风油精、十滴水、霍香正气水等。
如果病人昏倒,可用手指掐压病人的人中穴或针刺双手十指指尖的十萱穴。当病人好转时再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夏季高温防暑应急预案4
1、危险源与危险分析
1.1安全风险
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安全风险,可能会导致发生高温中暑事故。
1.1.1高温场所内作业;
1.1.2日光曝晒环境中作业;
1.1.3工作强度过大;
1.1.4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过长;
1.1.5作业人员睡眠不足或过度疲劳。
1.2发生事故的条件
1.2.1高温场所内通风条件差;
1.2.2日光曝晒下作业且无防暑降温措施;
1.2.3在高湿度环境下作业;
1.2.4作业人员患有相关疾病;
1.2.5作业人员精神紧张或身体状况不良。
2、高温中暑防治措施
2.1盛夏期间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室内应开窗使空气流通,地面经常洒水,设遮阳窗帘等,有条件的安装空调。
2.2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2.3改善高温作业条件,加强隔热、通风、遮阳等降温措施,
2.4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开高温作业时间。
2.5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救治。
2.6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2.7设置休息区域,配置供水点,发放饮水杯。
2.8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3、应急响应
3.1作业人员感觉到头痛、心慌时应立即到阴凉处休息、饮水。
3.2中暑后的症状
3.2.1中暑先兆:在高温环境下活动一段时间后,出现乏力、大量出汗、口渴、头痛、头晕、眼花、耳鸣、恶心、胸闷、体温正常或略高。
3.2.2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3.2.3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3.3中暑后的处置方法
3.3.1及时脱离高温环境,迅速将病人移到阴凉、通风地方,垫高头部,解开衣扣,平卧休息,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变化。
3.3.2用冷水毛巾敷头部,或用冰袋置于中暑者头部和大腿根部等部位,或用30%洒精擦身降温,并补充淡盐水、冷西瓜水、绿豆汤等含盐清凉饮料,清醒者也可服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
3.3.3对日光照射病者应严密观察意识、瞳孔等变化,头置冰供暖或冰帽,以冷水洗面及颈部,以降低体表温度,有意识障碍呈昏迷者,要注意防止因呕吐物误吸而引起窒息,将病人的头偏向一侧,保持其呼吸道通畅。
3.3.4对重症中暑者应立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夏季高温防暑应急预案5
1.总则
1.1为及时、有效、迅速地处理由于高温及工作场所通风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中暑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件,避免和减轻因中暑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常备不懈,快速响应”的原则增强风险意识,坚持预防、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置相结合,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确保各专业应急力量相互配合、有机联动。现场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提高应对和处置高温中暑事故能力。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_年)。
1.2.2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_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1.2.3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_年)。
1.2.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_)。
1.2.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_年电监会4号令)。
1.2.6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林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电力新能源海林公司。
1.4工作原则
1.4.1本着及时、快速的判断病情、处理病情,保证高温中暑人员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各级应急救援人员在未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坚守岗位,正确履行应急预案所赋的职责和执行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指令。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林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作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广泛宣传中暑的防治知识,使职工掌握防暑降温的基本常识。
1.4.4夏季前做好各生产场所、值班室、通风设备的维护,确保职工良好的工作环境。
1.4.5在夏季高温作业中,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调整作业时间,防暑降温药品发放要及时到位,生产现场的饮用水应供应充足,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1.4.6对有心血管器质性疾病、高血压、中枢神经器质性疾病、明显的呼吸、消化或内分泌系统疾病和肝、肾疾病患者应列为高温作业禁忌症。
1.4.7在夏季高温期间管理人员定期到生产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有关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
1.4.8对从事风机检修等高温环境内作业的人员,首先要确保设备的温度尽可能降低,在安排工作时要考虑其身体的健康状况,发现有不适合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换,同时在作业过程中,要实行定时轮岗制,对进入风机塔筒作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时轮换,确保检修人员得到充分的休息。
1.5应急预案的启动
1.5.1当在高温条件下,现场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有人出现先兆中暑或轻度中暑症状时应迅速处理,立即采取急救,同时联系医护人员,并汇报高温中暑人身伤亡应急预案指挥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处理事故,由总指挥宣布启动A级应急预案。
1.5.2如出现重度中暑、中暑人数较多或病情较重时,现场人员应迅速处理,同时联系医护人员,并汇报高温中暑人身伤亡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小组成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宣布启动B级应急预案。
1.6高温中暑事件处理
1.6.1A级应急预案
1.6.1.1迅速将中暑者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同时垫高头部,解开衣裤,以利呼吸和散热同时联系医护人员;
1.6.1.2用湿毛巾敷头部或用冰袋置于中暑者头部、腋窝、大腿根部等处。若病人能饮水时可给病人大量饮水,水内加少量食盐;
1.6.1.3病人呼吸困难时,应进行人工口对口呼吸;
1.6.1.4医护人员到达后,施救工作由医护人员接手;
1.6.1.5暂时停止现场作业,对工作场所的通风降温设施等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环境温度;
1.6.1.6危急状态消除,由场长宣布A级应急行动结束;
1.6.1.7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宣布现场工作是否继续。
1.6.2B级应急预案
1.6.2.1将所有中暑人员立即抬离工作现场,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并联系医护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施救工作;
1.6.2.2暂时停止现场作业,对工作场所的通风降温设施等进行检查,找出中暑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环境温度,确保设备机组安全运行;
1.6.2.3负责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安排人员顶替中暑人员的工作,保障生产的连续性;
1.6.2.4病情严重者立即联系车辆,并由边抢救边护送至医院。必要时可拔打120医院急救电话求助;
1.6.2.5领导小组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决定是否组织对该工作场所的人员进行疏散;
1.6.2.6必要时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协助处理;
1.6.2.7危急状态消除,由总指挥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1.6.2.8认真做好事故后的善后工作。
1.7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1.7.1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合医疗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1.7.2现场的事故处理工作完毕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属正常工作范围。
1.8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综合部经理,生产运营部经理,HSE(安健环)部主任,
海林中电红旗风电场检修班长,海林中电海浪风电场检修班长,海林中电红旗风电场运行班长
下设应急办公室和抢险救援队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生产运营部经理兼任,日常管理挂靠生产运营部,
电话:
抢险救援队队长由风电场各班长担任,日常管理挂靠风电场,
电话:
1.9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1.9.1发生中暑事故时,应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指挥部指挥由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
1.9.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全面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专业小组进行事故应急救援。
(3)接受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及时向中电新能源汇报事故信息和对外信息发布。
1.9.3生产运营部的主要职责
(1)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2)负责本预案的培训、演练、完善工作。
(3)为中暑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4)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本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1.9.4海林中电红旗(海浪)风电场的主要职责
(1)发生冬季暴雪应急响应时,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冬季暴雪应急救援。
(2)做好发生冬季暴雪灾害的准备,人员、物资疏散安置工作。
(3)配合生产运营部协调应急物资。
1.9.5HSE(安健环)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组织本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2)监督、管理本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2.附则
2.1术语和定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在批准后十日内报HSE(安健环)部备案。
2.3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
2.3.1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林公司中暑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审核,三年组织一次改版修订。
2.3.2因以下原因,应在二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的相应调整:
2.3.2.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
2.3.2.2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中发现不符合项。
2.3.2.3其他原因
2.4应急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海林公司生产运营部制定与解释。
夏季高温防暑应急预案相关文章:
★高考期间安全应急预案
★最新安全生产月工作计划
★雨季防汛安全生产工作计划8篇
★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022年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精选
★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9篇
★防暑降温的通知范文3篇
★防暑通告模板
★开展安全生产月工作方案7篇
★6月份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范文
电力事故赔偿有关规定
国家电网有关触电身亡赔偿规定如下:
1、护理费,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被抚养人生活费;
3、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4、丧葬费,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
5、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赔偿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监察部门参加由于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电力部监察局参加电力部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部直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监察部门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解释,以电力部1994年12月22日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为准。第四条电力部监察局及部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1.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2.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3.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督促有关部门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第五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调查材料和技术鉴定。第六条部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监察部门,有责任将本系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于24小时内向部监察局报告。第七条部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下属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由各单位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电力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如何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h。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第六条 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第七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第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第九条 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知情人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