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下面是具体的分类: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再者,情况紧急,来不急经过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队为救火拆掉一个障碍房子。

20种行政行为的名称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行政行为种类有九种: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有哪些?
行政行为包括: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除了以上的行政行为外,还包括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扩展资料:
行政行为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