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农转非是否收回承包土地,八十年代农转非

上世纪80年代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转回原出生地农村户口吗?

上世纪80年代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都是国家负责分配,户口变成农转非即城市户口。现在想转回去当地派出所同意才会给你签发准迁证,村委会同意才行。否则不好转。供你参考。

八十年代农转非是否收回承包土地,八十年代农转非

1979年农转非依据什么红头文件办理的

你好,你是要问1979年农转非依据什么红头文件办理的吗?1979年农转非没有依据红头文件办理的。农转非政策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政策,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所以1979年是没有任何红头文件办理农转非的,而且2005年以后就没有城市和农村之说了,户口有是一样,就不用费劲弄了,劳民伤财。

80年代农转非公安局户籍有底子吗?

80年代农转非公安局户籍没有底子。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农转非是指起源于80年代初期得国家改革开放后城市发展和规划需要,把本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以划拨部分土地和商业网点建设和各种保障政策作为安置,办成的性质为集体所有权,当时还没有建立派出所就没有在公安局登记,是没有底子的。

农转非的政策

昌平也属于北京,所以这个还是适合你的要求的吧,你可以作为参考。

所谓“农转非”是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的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农转非”的政策背景发生了变化。国家计委从2002年起不再统一下达年度分地区“农转非”计划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负责“农转非”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那么,现阶段北京“农转非”政策还需不需要保留,如何保留。本研究力图通过实际调研和相关比较研究回答这些问题。

一、北京“农转非”面临的形势与主要矛盾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北京近郊就有征地和招工“农转非”,只是规模不大,涉及面小。80年代以来,随着北京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农转非”规模不断扩大;加之郊区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农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农民进城、转非愿望比较强烈。为了控制“农转非”的过快增长,1989年国家对“农转非”实行了计划管理。北京也不例外,自90年代开始,一直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并按照“农转非”的渠道,实行分部门审批管理。其中建设征地“农转非”近两年逐渐成为主渠道,2001年全市基本建设征地“农转非”39900人,占全市实际审批67055人的59.5%,上升速度最快。

建设征地“农转非”以1993年市政府16号令为标志,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6号令以前,建设征地实行“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征地单位负责转非、转工以及超转人员,“农转非”人员基本都能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出现大的问题。16号令以后,虽然“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没有变,但允许征地单位委托乡镇政府安置,还允许符合转工条件的人员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并给予3万元的安置费。16号令的执行一方面减轻了建设征地单位的安置压力;另一方面则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是大批当年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失去了就业和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今后几年,随着奥运场馆建设等一系列政府重点工程的相继启动,建设征地“农转非”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多年累积的矛盾也会更加突出。

进入21世纪,体制环境的变化失去了继续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的依据,现行“农转非”管理和政策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北京城市化进程,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

1、政策矛盾。主要是“农转非”政策的终极目标不明确,政策欠系统和协调,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农转非”政策内容庞杂而零乱,缺乏从“农转非”工作的各个环节、从整个流程和整体上设计户籍、土地、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方方面面的政策;“农转非”政策不统一,执行难度大;政策严重滞后,缺乏动态调整机制。2、农民转非意愿发生了根本变化,大部分农民已不愿意转非,在近郊表现得尤为突出,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加大了建设征地难度。农民不愿转非的主要原因是,转非后实际收入水平下降。

3、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部覆盖“农转非”人员,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影响社会稳定,与“农转非”相关的群体上访案件增加。据调查反映,朝阳区70年代起开始转非转工,累计约5万人,其中自谋人员约2万人。其中高碑店乡自1992年开始农转工,总计转了8000多人,其中自谋人员4000多人。如果用自谋人员占转工人员的比例大致为40-50%进行推算,1993年以来,全市自谋人员约十几万人,已发展成一个特殊社会群体,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4、全市劳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转非农民失去土地后,受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就业难度加大。

5、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奥运场馆建设的启动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进行,整建制“农转非”需求增加,目前尚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

二、现阶段北京“农转非”政策定位

1、“农转非”趋势预测

“农转非”政策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社会经济不发达阶段的特殊产物,随着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向居住登记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转非”范畴最终会自行消失。从最终趋势看,北京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差别政策将消失,农业户口将根据本人意愿转为非农业户口。

2、现阶段“农转非”政策定位

在现阶段,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制约,二元经济现象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北京“农转非”政策和管理还不能完全取消。

由于北京人口基数大,2001年全市农业人口342.2万人。如果一下放开“农转非”控制,政府一时将难以承受就业、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压力;也容易造成失控、混乱和不稳定。因此就现阶段看,至少在2008年以前,北京“农转非”政策以调整为主,重点是取消“农转非”的指标控制,取消限制城市化进程的规定,促进城市化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农转非”并不是城市化的唯一途径。现阶段,在建设征地“农转非”需求量较大的情况下,农转非政策必须适当兼顾农民实际利益,以保证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征地需要。从长远发展看,城市化应主要立足于农民就地转移,而不仅仅是进城。同时,还应鼓励人口的双向流动。

三、“农转非”政策调整的总体思路与原则

1、本市“农转非”政策调整总体思路是“统一协调、重点突破、扩大规模、维护社会稳定”

2、北京“农转非”政策调整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开原则;城乡全面发展,逐步消除差别原则;促进郊区小城镇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原则;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全市重点领域发展服务的原则;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原则。

四、政策建议

1、改革全市“农转非”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环节,取消指标控制,实行条件准入制

2、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农转非”人员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事宜,在诸如子女就学、购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权利上避免发生歧视现象

3、加强市政府对“农转非”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

4、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将“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降低社会保障的身份门槛,逐步扩大现行城镇社会保障范围。允许自愿转非人员和有条件的农民,按城镇社会保障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允许执行16号令的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允许所有“农转非”人员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同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调整土地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基础,明确对“农转非”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意见。除16岁以下的“农转非”人员和征地建设外,其他“农转非”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自1998年以来,小城镇“农转非”已经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费。

6、调整就业政策,逐步弱化转工和安置概念,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和“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信息服务与指导,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7、尽快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应参与分配的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分配集体资产。在分配集体资产时,应预留“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基金和就业基金。制定具体鼓励措施,支持农村优良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农转非”工作的经济基础。

8、鼓励整建制“农转非”。对整建制“农转非”,允许农村集体资产的一定比例用于缴纳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为了更好地与城镇社会保障衔接,允许整建制“农转非”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整建制“农转非”后,原农村集体资产要进行改制。鼓励整建制“农转非”后,建设发展新型社区,依靠扩大社区服务,吸纳劳动力。整建制“农转非”后,愿意迁到小城镇居住的,可以给予适当鼓励。

9、建立“农转非支持保障资金”,来源为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农村集体资产注入、土地补偿费等,专款用于“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就业等相关事宜。10、用好、用活农村中的沉淀资金。据悉,近郊乡镇每年都有大面积土地被征占,相应有大量的征地补偿款,全市总计约几十亿元。目前都沉淀在各乡镇,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浪费。建议由市里统一安排使用,作为市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资金来源,定期返还乡镇应得利息。

户籍改革的历史发展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以解决要求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过多与全国统一的计划进城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80年代开始,“农转非”政策发生变化。“农转非”对象逐渐扩大,控制指标有所调整,控制办法得到改变。

1986年,安徽滁州市天水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1992年,浙江温州推行“绿卡制”。1993年,上海推行“蓝印户口制”。1995年,广东深圳施行“蓝印户口制”。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宣告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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