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 确定力 约束力 执行力,公定力 确定力

公定力原理是什么意思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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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的特征:

(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分别如何定义????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调的是预先推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先予遵守和服从;而确定力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

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一般情况下,公定力又被叫作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一般是指,除非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否则行政行为一经发出,不管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变更或撤销,公民和其他组织都不能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理,程序公开,也就是行政行为要具有公定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什么具有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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