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闲置土地如何有效利用?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农村土地更是农民发财致富不可或缺的资源,近年来国家对于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的利用更是加大力度,若是您拥有山村大量闲置土地,那可以说是拥有了大量的资源,对于闲置土地的利用,具体可以参考(聚土)的相关介绍。

利用闲置土地首先要了解闲置土地,包括土地的分类,土地性质的了解,周边环境等等。您这里的大量闲置土地,从分类来看应该是农村的集体农用地或者是集体建设用地,那么利用主要就有已下几种:一、集体农用地:
(1)闲置的农用地大都为荒地,可以种植。在耕种之前,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需要与集体或者是个人,村委签订合同,就是所谓的进行土地流转,确权,在这方面比较靠谱的可以参考(聚土),之后就可以进行土地的利用了。
种植需要考虑的有种植的种类,比如北方种植小麦玉米,南方种植水稻,当然不只是农作物,各类经济作物,苗木等都可以。
(2)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但配套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可以减轻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因此加强山区农业生产的基础建设如在易干旱的地方新修和修复引水渠、山塘水库;
在容易受洪涝的地方修建排水渠;交通不方便的地方修路,除修建乡村公路外,还应该加强农田机耕道、生产道路的建设;在容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方兴建水土保持工程如梯田工程、谷坊、山坡截流沟、沟头防护工程等;
土壤质量差的地方进行土壤改良措施,如增施有机质、种植绿肥、酸性土壤施用石灰、粘土掺砂或者砂土掺粘等。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农业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来吸引农民种地,从而减少土地的闲置和加快对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
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处理方式包括
闲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了6种闲置土地处理方式: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但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规定的方式处理外,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