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房地产税改革方向

官方首次详解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释放重磅信号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开了两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文件。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房地产税改革方向

一份是财政部部长刘昆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后附全文);

另一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后附全文)。

这两份文件是今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中的内容。这两份文件相关内容可以让老百姓更好地理解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房地产税为何先试点后立法?

刘昆在上述《草案》说明中解释,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他表示,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征税范围确定有何考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后附全文),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刘昆解释,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他表示,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为何人大不对房地产税税率等做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决定中,没有涉及试点地区房地产税税率、计税依据、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前述审议报告中称,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试点办法及具体方案要吸纳这些建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决定,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前述审议报告称,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刘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虑,财政部、司法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二)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为确保有效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构建科学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积极稳妥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是必要的,赞成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草案基本可行,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房产税试点城市有哪些?

房产税试点城市还未公布,以下城市概率很大:

1、上海市:以前试点过房地产税的城市上海市,因为缴税基本好,2022年房地产税试点的呼吁也很高,再次试点,共享工作经验。

2、重庆市:2011年逐渐,重庆市早已在做房地产税的试点,到今日这一些房地产税依然是在试点环节中还并没有完毕,2022年重庆市再次试点的可能性非常大。

3、深圳:深圳做为社会主义社会先行示范区,深圳的房子价格承受能力较为强,因此深圳是可能性较大的城市。

4、杭州市:浙江省是实现共同富裕示范园区,实现共同富裕就需要避免一同投资房产,因此改革创新试点可能性非常大。浙江省被列入试点的可能性非常大,尤其是杭州。

5、海南省:海南省做为国内第一个提\”去房地产业化\”的省区,加上自由港的基本建设及其我省限购政策的优点,也完完全全可以列入试点。先前在网上提到的浙江省、深圳和海南省列入改革创新试点,尽管是一部分专业的见解,可是真实度或是很高。

6、武汉市:武汉市可以做为中间省会城市象征性的城市,执行房地产税试点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房产税试点政策

1、房产税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房地产税试点改革主要是将个人住宅纳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并未纳入征收范围。

2、房产税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或者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而此类试点工作中此类房产的税收标准并未改变,那么相对个人住宅纳入房地产税收范围,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利好公寓、办公楼等类别的非居住用房地产。

官方详解房地产税试点原因及征收范围,释放哪些关键信号?

为何先试点后立法?房地产税如何征收?官方给出了解读。近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两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文件,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二是财政部部长刘昆对上述《草案》的说明。

对于房地产税由立法到试点,刘昆表示,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财政部部长刘昆指出,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是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图片来源/ICphoto

为何从立法到试点?

实际情况十分复杂,试点为立法积累经验

在今年之前的多年间,我国关于房地产税讨论的重点内容是“立法”工作,房地产税立法也多次出现在全国政府工作报告中,但是今年以来提及较多的则是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今年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北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此后的10月份一锤定音。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试点城市由国务院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房地产税征税对象划定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试点5年,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从立法到改革试点,变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对于房地产税立法,刘昆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对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刘昆说,“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认为,房地产税在国家的税费体系里十分重要,立法周期相对比较漫长,推进亦需要严谨严密,试点是很重要的“试金石”。目前,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启动,意味着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往前迈了一大步。

征税范围有何考量?

为减少对农村居民影响,农村住房不纳入试点

对于房地产税试点的征收范围,《决定》将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划定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征税范围确定有何考量?为何农村住房没有纳入此次改革的范围?刘昆解释,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对于计税依据、税率等,刘昆表示,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而对于居住类房产,目前计税依据和税率等暂无具体细则对外披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的确,居住用房产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以及税率等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东吴证券特邀首席经济学家任泽平表示,基于发达国家、上海重庆方案的经验,有以虚拟租金或市场评估价值为征税基础两种方式,预计我国房地产税试点将以市场评估价值为征税基础,并且根据家庭成员人数、抚养负担、生育状况、特殊群体等给予抵扣面积或税收优惠,“从税率看,可能由国务院划定税率范围、各地因城施策确定差异化税率,且整体税率不会太高。”

哪些城市将率先试点?

业内:以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热点城市为主

如上文所述,房产税在上海、重庆试点了10年,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又将会在哪些城市率先落地呢?

任泽平表示,此次试点地区将以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热点城市为主,比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区以及部分区域中心城市。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陈文静认为,预计优先从核心一二线城市中选取,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市场热度较高,房价涨幅较大的长三角、粤港澳地区城市以及中西部核心二线城市。

对此,陈文静解释称,核心一二线城市的市场容量较大,需求较为充足,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开征后对需求端有一定影响,但对刚需客群影响较小。而且部分核心一二线城市已进入存量市场,这些城市为房地产税的研究提供了较好的试点环境,有助于加快改革。

另外,“核心一二线城市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突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开征有助于引导多套房产所有人出售或出租房屋,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优化资源配置。前期开展租赁住房试点的城市,本次试点的可能性亦较高。”陈文静如此称。

具体来看,陈文静认为,上海、重庆已经试点房产税多年,保有环节征税有一定经验,未来实施更大力度或范围的试点预期仍较大。浙江省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进行房地产税试点的可能性非常大,特别是省内核心城市,如杭州、宁波等城市。此外,南京、苏州等长三角热点核心城市以及首都北京也有试点可能。

新京报记者段文平袁秀丽

编辑杨娟娟校对杨许丽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

万众瞩目的房地产税再次迈出关键性一步。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授权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纳税人。

那么,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最有可能在哪些城市优先开展?

进一步强化“房住不炒”调控预期

事实上,早在2011年,上海和重庆就开始试点征收房地产税;2013年,房地产税立法提上日程;2017年,房地产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今年4月7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提到“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立法和改革”。5月6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经济日报撰文《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提到“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10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名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文章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到10月23日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房地产税渐行渐近。

业界普遍认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强化“房住不炒”的调控预期,尤其对于在热门城市拥有多套住房的人将产生较大影响。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财政体系的改革,而要把它与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等行为结合在一起理解,它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次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包括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而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说明改革的核心仍是居住用的住宅项目,而这正是当下大众最为关心的,也有利于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在此前的房地产博鳌论坛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钢向记者表示,“房地产税对整个行业是有利的,有利于加速市场的内在调节,有利于让长效机制替代行政手段。”

这两类城市或优先试点房地产税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那么,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最有可能在哪些城市优先开展?

对此,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陈文静认为,预计第一批试点的城市可能优先会从一二线核心城市选取,尤其是上半年市场热度较高、房价涨幅较大的两类城市,如长三角、大湾区以及中西部核心二线城市。

陈文静强调,核心一二线城市住房供求矛盾突出,而房地产税的开征有利于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此外一二线核心城市已进入存量市场,为开征房地产税提供了很好的试点环境,有助于加快推进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和立法。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也曾撰文表达过相类似的观点,“不大建议三四线城市第一批试点房地产税。可以对那些房价上涨过快、楼市过热的城市或地区率先‘动真格’,比如深圳、海南、浙江等。”

在中信证券的研报中,也对率先实行房地产税的城市进行过预测:房地产税将主要针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区域试点推广。那些绝对房价水平越高的地区,房地产税先行试点的可能性就越大。不过在相当长的时间,不会跨区域计算房屋持有套数和人均住房面积,否则将导致市场热度进一步向核心区域收敛。广阔的三四线城市目前并不适合探讨出台房地产税。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今年5月11日,财政部等4部门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中国房价行情网数据发现,截至今年9月,目前二手房均价排名前十的城市,分别是北京、深圳、上海、厦门、广州、杭州、三亚、南京、天津和珠海。

2021年9月二手房均价TOP10城市

数据来源:中国房价行情网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lushi/134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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