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加刑的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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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160万元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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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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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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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不当要求更改遭拒绝,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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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检察院一致抗诉认为,一审法院不采信精准化量刑建议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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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加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关于本案判决,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法上二审法院是否有权加刑,也就是说即使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减轻情节不正确或者遗漏了从重情节,二审也未必都能加刑。因为二审是否加刑不仅取决于实体法,更取决于程序法是否允许加刑。区分两类三种情况:
一是在只有上诉的情况下,无论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二审一律不能加刑,因为刑诉法明文规定上诉不加刑,毫无例外。二是在只有抗诉和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情况下,法条虽然规定二审可以加刑,但限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因而要求加刑的抗诉。三是在只有抗诉和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情况下,控辩双方一致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或过重要求二审改轻而抗诉上诉,此时的抗诉无异于对上诉的支持因而抗诉不可以成为二审加重的理由,仍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即此时“抗诉可以加刑”的规则应作限缩解释(全国人大刑诉法释义这种出版物中就是这样进行学理解释的)。
以上是纯粹法条主义的分析。
另外,除了刑诉法“上诉不加刑”原则外,从审判对象理论、诉讼结构理论也能得出本案二审不可加刑的结论,尤其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
起诉限制审判,不只是指审判的对象在事实上不能超越起诉指控的事实范围,而且审判的对象亦不能超越控辩的诉求范围,即审判的对象不仅包括讼争的事实还包括双方的诉求。刑诉法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该规定意味着不仅起诉指控的事实限制审判对象的范围,而且控辩双方就法律适用即量刑达成的共识(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也对审判有限制作用。
当然在一审中,法院若有更强理由,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但是在二审中,若抗诉支持上诉,则因“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存在,控辩双方要求
刑事二审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注意:上诉的提起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注意: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四、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结果
(一)维持原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无法加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1、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怎么一回事”的法律解答。根据上文可知,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既可以是检察院提起,也可以由一审原被告双方提起。如果是由一审被告提起,一定要坚决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另外,二审法院在对案子进行审理时,要坚持全面审查原则。
如果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应通过何种途径纠正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能径直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罚,但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