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法条理解,关于民法典继承

继承分配案例???

1.钱某能继承.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的法定继承人.

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法条理解,关于民法典继承

2.甲也可以继承.她属于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3.房屋三间存款3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2属于李某,1/2是张某的遗产,由李某、钱某、张二、甲共同继承,平均分配.人身保险金归受益人李某.

民法典一继承编小丽和小明结婚后,经过几年艰苦创业,努力奋斗,终于从出租屋搬?

房产继承,要根据去世人的时间,来确定房产继承的顺序,如果死亡的时间不一样,那么继承的顺序并不一样。

近年来,不少家庭在拥有一套自住房的基础上,甚至还购置多套房产。从投资的角度本无可厚非,但在家庭代际更迭中,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财富继承特别是房产分配问题。这一问题处理不好,既不利于房产的有效利用,更不利于家财传承与家庭和睦。

那么,房产继承中都存在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下10条可供参考。

01

房屋继承是什么?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有一些房产是不能继承的,具体包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超过最长保护时效的房产、权利人生前已经赠与且去世前未撤销的房产。

02

房屋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03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假如夫妻一方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在世一方、子女和父母,此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在继承之后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从其父母那里继承相应份额,此时,夫妻中在世一方对遗产的所有权就不完整。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房产继承登记,就需要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当然也可以将有权继承人同时登记为产权人。

04

房产继承需要立遗嘱吗?

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

因此,对于房产继承,最好提前立好遗嘱,以免继承时出现混乱。

05

如何设立一份有效遗嘱?

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主体

遗嘱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客体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完全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内容

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06

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

是否享有一样的继承权?

《继承法》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在房产继承时,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07

“孝顺”程度是否影响遗产分配?

现实生活中,各个子女对老人尽到的赡养义务有多有少,在老人去世时,尽到赡养责任的和未尽赡养责任的子女之间往往会因为房屋等遗产分配产生重大分歧。

根据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08

农村宅基地能够继承吗?

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在遗产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但是有使用权。由于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可以被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的是房屋和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

不动产权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也包含土地使用权,在农村是宅基地使用权,在城市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09

房屋继承参照什么原则分割?

遗产分割要坚持两个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于房产属于不宜分割遗产,强行分开割,会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或者生产经营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10

房产继承者出现矛盾怎么办?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继承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由于牵涉到感情与亲人,往往处理起来十分棘手。此时,明确法律上的权利和背后的道理,处理起继承问题就能做到有章可循。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有了解过非婚生子,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下面我整理了些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1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继承案件。冯某称自己与被告人冯女士的父亲冯某某系父子关系,冯某某去世,自己有权继承其一部分财产,但被告冯女士不同意,双方对簿公堂。

然而,冯某手中只有一份自己母亲与冯某某签订的《抚养协议》,并不能证明自己与冯某某系父子关系。经审理,冯某无权继承冯某某的遗产。

原来,冯某某去世后,自称是冯某某儿子的冯某向冯女士索要继承财产。冯某称,冯某某当年非婚生下了他,冯某某去世,自己作为其亲生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冯某某去世时留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产一栋,冯某某除原、被告外并没有其他继承人,原告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冯某将冯女士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冯某并不能证明自己与冯某某系父子关系。冯某只提供了一份《抚养协议》,协议内容:“现就双方之子冯某抚养事宜;

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孩子冯某由女方李某(冯某母亲)、男方冯某某(孩子父亲)有权参议冯某的生活教育问题;

2、自2011年1月起冯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每月向李某支付孩子生活费2000元,直到孩子长大成人参加工作。”

原告冯某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冯某某房产的一半。被告冯女士辩称,冯某某只有被告一个女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协议中“冯某某”并非父亲的签字。亲属关系认定的法定形式应是由派出所、居委会等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故原告不能证明其父子关系。

办案法官解释,本案属继承案件,应首先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主张继承的遗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一栋房产,根据本院从房管部门调取的资料显示,该房产已于2004年转卖给他人,并非冯某某的遗产,原告主张的遗产不存在,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原告主张继承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产非冯某某的遗产,另外,原告也不能证明其与冯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故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未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就本案而言,原告冯某主张其与冯某某系父子关系(非婚生子),却没有出具有力证明,被告冯女士也否认这一事实,原告应先提起确认之诉,确认与冯某某系父子关系,依据确认之诉的.结果再决定是否提起继承之诉。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2

2003年8月8日,马某身亡后,潘某与马某之父马方关系不和,便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生活。数日后,马方与厂家达成赔偿协议,规定由厂方支付55196.82元。潘某得知厂方履赔后,要求分割其自身和儿子应得金额,但马家予以拒绝。

[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厂方给付的工亡补助金属死者马某的遗产,只能在马某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原告潘某未与马某结为合法夫妻,不属之马某法定继承人,不应参与遗产分割。

原告马x虽系马某的非婚生子,但根据《婚姻法》第25条和《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有权分割马某的遗产。马某之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原告马x和被告马方,应当平均分割。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马方支付给原告马x30319.38元,并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3

非婚生子女为亲子关系或抚养费发生纠纷时,往往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因为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此处直接证据是指亲子鉴定结论,或者生父(母)承认是孩子亲生父母的书面证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而这类证据,当事人在事前想不到保存,事后又难以收集。目前我国诉讼中对于亲子鉴定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不能强制鉴定,原告往往因证据不足,诉讼即面临败诉的风险。

但是,难道因为这些制度上的限制,就让应当承担责任的父母逃脱法律的约束,让应当倍受爱护的孩子受到伤害吗?当然不是。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公平合理,不能伸张正义,那它的存在就是可悲的。还好法律界对此都有共识。

作为亲子关系案的原告,自然承担有举证责任,但此举证责任并不是严苛得难以实现的。过于强制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举证责任,必然使其实体权利难以受到保护。

原告没有直接证据时,可以提供各种间接证据,并且间接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并达成这样的效果,即足以使一般的人内心相信,亲子关系是很有可能存在的。在原告达成了此种程度的举证之后,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

作为被告,就有义务提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而这一点对于被告来说并不困难,如果他没有其他证据,最终还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其仍然拒绝做亲子鉴定,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此举体现了举证责任的公平,同时更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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