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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案例分析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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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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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担保抵押案例

案例: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

解答: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担保法案例分析

没有约定就是连带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国丰的担保责任在物的担保(就是汽车)之外的保证责任。过户要通过法院确认。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成功案例

·2006年2月,我公司成功为某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提供了总金额2.3亿元的担保,已顺利解除担保,要约期满时预受要约为零。此案例为国内首例由专业担保公司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履约提供担保,大大降低了收购方资金成本,是专业担保公司介入资本市场的有益尝试。

·“建外Soho”项目地价款转换担保业务。担保金额1.0亿元人民币。

·“北京大连万达广场”项目投资担保业务。投资担保金额2.9亿元人民币。

·“北京国都公司”工程保证担保系列解决方案。

·2003年中投保公司与上海某商业银行合作,为上海某钢材现货市场中小钢材贸易商提供贸易融资解决方案并为市场中30家客户提供了近3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担保,解决了这些中小贸易商融资难的问题,在上海金融界和商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2003年中投保公司连续两次为北京某知名汽车经销商提供3000万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业务,帮助该经销商解决了汽车销售所需流动资金的短缺问题,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经济法担保法案例

1.该题涉及抵押权顺位问题。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属于民间借款合同,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无担保债权,无权要求李某以房产变卖清偿债务。建设银行和赵某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故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房屋变卖14万首先清偿建设银行10万且加计利息和拍卖费用,剩余不足4万不足清偿赵某。赵某和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构成无权处分,银行设定抵押合同并以登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但是赵某的抵押合同并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没有成立。

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但该债权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金以备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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