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的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津贴补贴只要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还会发,违规的发放形式包括:1、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3、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6、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

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了什么
1.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2.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4.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5.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6.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8.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9.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10.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1.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2.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滥发津补贴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乱发津补贴涉嫌无预算支出,或者是违反中纪委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制止乱发放津补贴的通知》,涉嫌私分公款。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是什么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的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释
法律分析:津贴补贴只要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还会发,违规的发放形式包括:1、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3、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6、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
法律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