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2020,青岛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2020

城阳人才引进购房政策

法律分析:(一)人才范围:城阳区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的七类人才(详见附件);人才在城阳区缴纳社保的可不受城阳区户籍限制。

青岛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2020,青岛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2020

(二)购买原则:必须符合青岛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区属国企与人才实行共有产权,属于一至四层次的人才,产权比例为3:7,共有期限为8年;属于五至七层次的人才,产权比例为2:8,在城阳西部地区购置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比例为3:7,共有期限为5年。

(三)主要工作流程:1、人才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总报至相关区属国企。2、区属国企对人才购房资格认定后,办理住房团购手续。3、选定房源后,区属国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以不动产共同持有人身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4、属于第一至第四层次的人才,在城阳区持续工作满8年后,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属国企无偿赠送30%产权。属于第五至七层次的,在城阳区持续工作满5年后,由人才将区属国企持有的20%产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孰低”原则,即5年后市场价高于原购房价的,人才按原购房价回购;5年后市场价低于原购房价的,人才按5年后市场价回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城阳共有产权房最新政策2022

一、人才符合购房条件的范围

(一)为什么要实施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目前,城阳区持续优化人才生活居住环境,全力打造有利于人才充分发挥自身价值的发展平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不断优化提升。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消除人才在住房方面的后顾之忧,人才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和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相应比例共同购买共同持有产权的住房。

(二)可以申请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是哪些范围?

在城阳区工作且社保缴纳地为城阳区,满足青岛市人才类别规定的七类人才。符合以上条件的,在注册地为城阳的个体工商业户工作的人才和自由职业人才均涵盖在范围内。取消在中央、省、市驻城阳单位工作人才的社保缴纳地和户籍所在地限制。

其中,人才对应最高学历(含非全日制)享受相应层次政策;全日制硕士(全脱产学习)可享受第四层次对应政策;夫妻双方均为第四层次及以上人才的,可享受夫妻双方中最高层次人才上一层次对应政策。

(三)申请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是否受青岛市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是。坚持符合国家统一政策的原则,申请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必须符合青岛市住房限购政策。

二、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比例及回购

(四)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比例是如何划分的?

1.属于一至四层次的人才,本人与区属国企的产权比例为7:3,共有期限为8年;

2.对于五至七层次人才购置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本人与区属国企的产权比例为7:3,共有期限为5-10年。最短回购期限不低于5年,最长回购期限不超过10年。五至七层次人才按照8:2共有产权比例,已经购置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并办理完网签等有关手续的,根据区属国企统一要求办理产权比例调整手续。

(五)共有产权到期后,如何进行回购?

属于一至四层次的人才,在城阳区范围内工作并享受共有产权政策满8年后,由人才个人提出申请,经区属国企同意,并由相关部门批准后,无偿赠送30%产权;

属于五至七层次的人才,自办理完购房网签之日起满5年后,由个人将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的30%产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孰低”原则,即5年后市场价高于原购房价的,人才按原购房价回购;5年后市场价低于原购房价的,人才按5年后市场价回购。人才满5年不予回购的,需向区属国企提出书面申请延长回购期限,每次申请最长延长一年的回购期限,最长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间人才退休的,要在退休时将区属国企持有的产权回购。

满3年不足5年的,如个人提出回购申请,经区属国企研究后,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办理。

三、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房源、价格、面积及税费

(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房源、价格如何确定?

在限定期限内,人才根据公示的房源名单及确定的团购价格进行选择,购买价格原则上低于市场团购价格。

(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房屋面积有何规定?

第一层次人才不限面积;第二层次限制180平方米(含)以下;第三层次人才限制160平方米(含)以下;第四层次人才限制140平方米(含)以下;第五、六、七层次限制120平方米(含)以下。

对超过应享受政策面积以上部分,价款由个人负担。

(八)对办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证书及持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如何承担?

由共有产权人双方按照各自持有比例承担相应税费。

(九)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资金如何筹集?

1.按照产权比例,个人承担购房总价款的70%,享有70%的产权,自行筹集资金,人才个人需要缴纳持有70%房屋产权的首付款,并作为按揭贷款抵押物;区属国企承担购房总价款的30%,享有30%的产权,由其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解决,该产权部分不作为人才个人按揭贷款抵押物。

2.人才个人可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贷款及抵押手续按照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四、购房流程及资料准备

(十)有购房意向且符合条件的人才如何申请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1.人才携带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自行到所属道办事处进行报名。由各街道办事处统一对接相关区属国企办理购房相关手续,人才所属单位无须与区属国企签订相关协议。

2.人才进行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人才类别资格认定:

(1)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书(签字、摁手印);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才层次证明(以下提供任何一项即可)。

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专业技术职称: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评审通过文件,聘任的需提供聘书(作为确认退休年龄的依据);

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上查询结果截图。

(4)在城阳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可由单位统一出具在编情况说明),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6)关于购置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诺书(签字、摁手印)

购房资格认定: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承诺书。

五、其他事项

(十一)临近退休人员可以享受政策吗?

1.人才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不享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2.人才距离退休年龄满5年,不满8年的,不享受一至四层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可选择享受五至七层次人才相关政策(享受面积、产权比例及回购等所有政策同五至七层次人才完全相同)。对已选择享受五至七层次人才政策购置共有产权住房的一至四层次人才,愿意退休后继续为城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而工作的,可向区属国企提出书面申请,承诺本人退休后继续在城阳区工作且在城阳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可自网签之日起满5年后,暂不回购区属国企持有的产权。人才退休后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由相应地区属国企一年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报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自网签之日起,合并计算在职工作时间和退休后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且每年均通过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审核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区属国企同意后,报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相应区属国企按照“孰低”原则向人才个人购买共有产权,补足至原人才层次相应补贴面积购房总价款的30%,并办理赠送手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享受一至四层次人才政策资格,人才对30%产权部分按照“孰低”原则回购。

(十二)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政策吗?

城阳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一至四层次人才在城阳区从事创新研究,每年在城阳区工作生活时间累计满6个月且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后,报区属国企备案,可享受城阳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引进柔性人才的单位范围为城阳区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重点骨干企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审专家团队对人才资格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认定。

(十三)我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与青岛市人才住房政策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是我区独立出台的政策,是独立于青岛市人才住房政策之外的政策,对于具有申请青岛市人才住房意愿的人才可以咨询区人社部门。

现在让我们看看哪些楼盘还可以使用共有产权呢?

一、双利悦府

双利悦府位于城阳区湘潭路,开发商为双利集团。青岛双利企业集团,成立于1996年。目前,投资业务涵盖房地产投资开发、房地产销售代理、物业管理、星级酒店及项目投资等领域。集团旗下公司主要有: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众信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威尔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筑道投资公司等。

双利企业集团自创建伊始,秉承“利人惠己、共创双赢”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进步、以人为本”的企业价值观,在倡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进步的同时,积极为员工创造广阔的发展成长平台。

双利企业集团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核心产业,通过树立与创新品牌设计理念、整合优势土地资源、强化施工过程管控、提供优质产品服务等现代化房地产开发管理模式,使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成为精品标杆项目。目前,集团旗下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遍布青岛市主城区、即墨市、海阳市、胶州市、滨州市等区域,累计开发面积超百万平米,所有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均为百分之百。

双利企业集团以优质的产品(物业)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赢得了市场口碑,树立了企业品牌形象,并持续推动企业良性发展,集团先后获得“全国人居•品牌企业”、“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品牌强企”、“销售放心房企业”、“模范精品工程”、“消费者满意单位”等荣誉称号。

双利悦府在售的产品为奢悦小高和墅院洋房,产品建面约高层97~105㎡、洋房121~127㎡,层高3米,

预计2023中旬交房,容积率为2.2。项目附近拥有2所幼儿园、3所小学、3所中学,地铁M1(已通车)/M15(规划中)

最新动态:目前单价约16XXX元/㎡起,送车位,送储藏室。

二、珑樾尚璟

天一仁和·珑樾尚璟位于李沧与城阳交界,湘潭路与黑龙江路交汇处,都市活力生活居住区,完备配套尽在周边,樾享3KM活力城市生活圈。6.5万㎡宅地,容积率2.0,是主城区难得的低密度宅地,基地方正,东观崂山西临楼山河湿地公园,距地铁15号线900米,具备打造改善住宅的天然属性。

天一仁需要一个成功的高端产品系列代表企业的实力和品牌形象,2020年7月,天一仁和竞得李沧北中央居住区一宗6.5万㎡宅地,容积率2.0,是主城区难得的低密度宅地。便是天一仁和·珑樾尚璟。

项目共分住宅及商业两个地块,南侧为商业地块,北侧为住宅地块,住宅占地约6.5万㎡,建面约12.7万㎡;商业占地约0.75万㎡,建面约1.5万㎡,规划车位约1507个(地下约1467个,地上约40个)。绿化率35%,容积率仅为2.0,项目业态涵盖阔景15-18层小高层,观景5-11层洋房、公寓和沿街商铺组成,总规划住宅1148户,商办235套,是目前主城区不可多得的低密度高品质社区。

最新楼盘动态:天一仁和·珑樾尚璟预计2023年8月交房。18700元/平方米。

三、绿地国科健康科技小镇

绿地国科健康科技小镇项目占地面积约1900亩,总建筑面积209多万平方米,由中国科学院大学、青岛市城阳区政府及绿地共同合作开发。

开发内容健康颐养、高端教育、基础教育、双创基地、生态宜居五大核心板块,集聚中国科学院大学的世界级科研教育、高层次人才资源及信息优势,依托绿地集团在城市综合开发领域的规模实力与全球资源,打造集教育培训、科技研发、医疗健康、创新创业于一体的健康科技新城和区域性创新创业活力中心,力争将项目建设成为健康中国新示范、创新驱动新样板、基础教育新高地,打造“政、校、企”三方合作的成功典范。

为满足国科健康小镇在商业设施、酒店住宿、总部办公、人才居住等方面的需求,完善区域配套功能,城阳区人民政府还将与绿地控股集团合作打造绿地产业小镇,项目总占地面积约600亩,预计总投资约150亿元。

绿地产业小镇拟建设绿地全球贸易港青岛中心,打造集进口贸易交易中心、进口贸易总部基地、高端酒店、民宿、酒店式公寓、总部办公和高端住宅为一体的产城融新区。

最新动态:绿地国科健康科技小镇项目目前在售户型建面约89㎡、105㎡、108㎡、123㎡、127㎡、153㎡,均价15300元/㎡。

四、仙山花园

仙山花园开发商为青岛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业在石油行业是非常有名气,07年的开始就是全国石油进口前三名,做石油石化的,资金都非常雄厚。

仙山花园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191号,在售产品类型是6-10层的新亚洲风格花园洋房;容积率:1.5;绿地率:53%;公摊:19-20%左右;交房时间:2022年6月;物业费:2.8元/㎡/月;交付标准:毛坯;车位配比:1:1.2;梯户比:一梯两户;层高:2.9米。

该项目为今年区域内最早交房的项目。

最新动态:现已加推15#七层洋房,限量28席即刻抢仙。建面约140㎡低密洋房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上个月的最新政策:人均1800以下,人居居住面积12平米以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

青岛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在广州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婚者申请住房不受年龄限制;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者申请住房,年龄在30周岁以上;2、广州市户籍职业申请人应具有广州市户籍10年,具有国家承认的全国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国家承认的境外认可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广州市出版的资质目录、高技能人才目录和岗位稀缺(职业)目录。持有有效的广州绿卡万事达卡的持卡人可不受户籍或户籍限制。

《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以来,广州何时推出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就是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经过半年多的筹备、改造、装修,广州市首个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榕悦花园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2021年1月11日,该项目1366套共有产权住房将面向符合资格的市民开放申购,并于2020年12月30日起开放参观预约。

市北区产权型人才住房配售公告发布

11月21日讯11月21日,《市北区2022年第三批产权型人才住房配售公告》发布,《公告》提到,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对市北区2022年第三批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进行配售。

房源情况

各项目看房地点和咨询电话

1.大云谷·金茂悦府

看房地点:市北区劲松五路366号大云谷金茂府营销中心

咨询电话:0532-55726999

2.保利悦公馆

看房地点:市北区台柳路与德兴路交汇保利天汇天珺售楼处

咨询电话:0532-88807799

配售范围

本次公开配售房源面向市北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属单位)、行政机关以及驻区医院和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

用人单位区划一般按照单位工商注册地划分,企业工商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地为准。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医院、学校有多个地址的,以各自实际办公地为准。驻地总部经济主体机构有分支机构的,以各自实际办公地为准。青岛市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制人员在市北区实际工作的,随用工单位进行申报。

配售对象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青岛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人才;

(二)已在青岛市落户并与市北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配售条件

(一)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无住房且5年内无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二)在青岛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市北区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青岛市员工10人以上;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青岛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三)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2.具有青岛市户籍;3.已与市北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四)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2.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人才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租房期间无违约情况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产权型人才住房,并承诺在购房网签前办理退租手续。夫妻双方均符合分配条件的,只能申请租住或购买一套人才住房。

(五)人才在青岛市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保时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11月21日),其他资格条件取得时间截至个人申请登记结束之日。

配售流程

本次人才住房配售按照申请登记、单位初审、审核评分、补正复核、房产查重、入围公示、选房公告、轮候选房等流程进行。

(一)申请登记

1.单位申请。意向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承诺、纳税地证明、办理专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录入本单位人才名单,市北区城市建设更新局全年接受单位注册申请,本次配售单位申请集中审核时间截止至2022年11月28日12时。

2.个人申请。自2022年11月21日至11月28日,企业注册申请审核通过后,符合人才住房分配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二)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审验,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在2022年12月1日前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三)审核评分

2022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北区民政局、公安市北分局、市北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请人户籍、婚姻、人才资格、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纳税以及住房补贴享受等情况进行审核、评分、更新排序名单。

(四)补正复核

对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一次性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限期3日内(12月17日至12月19日)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视同放弃申请资格。收到补正材料后,相关部门于2022年12月21日前完成复核。

(五)房产查重

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23日16时,市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通过系统对人才家庭房产情况进行筛查,确定入围排序名单。

(六)入围公示

入围排序名单经审核后,市北区城市建设更新局通过市北政务网对该名单公示不少于5日。

(七)选房公告

2022年12月28日,市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市北政务网发布选房公告,公告内容包含选房人员名单、选房顺序、选房时间、选房形式、选房流程等相关内容。

(八)公证云选房

以选房公告发布的内容为准,申请人进行线上公证云选房。

市北区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咨询电话

1.人才资格咨询电话:0532-58771882

2.人才住房配售咨询电话:0532-83838622、83721367

3.人才住房建设、单位权限注册申请咨询电话:0532-66952729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直管公有住房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第三条 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的符合规定的公有住房,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售给个人。第四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是成套、独用、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房屋。

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清、具有历史保护价值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房屋不得出售。第五条 凡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个人,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其新分配的公有住房或已租住的公有住房。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鼓励购房人参加住房保险。

无租赁关系的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公有住房,按照“先售后租”和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优先的原则,售给符合分房条件的个人。

有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只售给已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购房人申请购房时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同住人意见书。第六条 对符合购房条件的个人购买自住公房,房屋产权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出售。

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制定。第七条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建筑面积由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和应分摊的共用面积组成。第八条 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目前暂定双职工年收入合计超过3.6万元为高收入家庭。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施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1994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851/平方米。第九条 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可以实行标准价。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负担价按本市上一年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购买新建砖混一等结构、建筑面积56平方米的住房计算,1994年的负担价为396元/平方米。抵交价按双职工合计工龄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贴现的80%计算,1994年的抵交价为251元/平方米,本市1994年出售新建公有房的标准价为647元/平方米。第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每年测定,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当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标准价,根据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单位发给的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公积金水平确定。计算新房负担价的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逐步提高,1995年前为3倍,以后每年提高0.1倍,2000年达到3.5倍。随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增加,出售公有住房逐步由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第十一条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给予以下房价折扣:

(一)公有住房成新折扣,以标准价购买旧住房,负担价以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为基数按成新折扣计算,每年折扣率为2%,住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抵交价折扣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前述两项折扣合计,1994年旧房的年折扣率为新房标准价的1.48%。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房屋按《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

(二)个人购买现已租住公有住房的,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1995年后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

(三)根据购房职工1992年以前的工龄给予折扣,每一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度计算。1994年每年工龄折扣额为3.86元/平方米。职工工龄年限由所在单位确认。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四)根据购买房屋所处地域、房屋结构、层次、朝向、设施、装修标准以及使用方便程度等因素,给予折扣。

(五)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折扣,折扣率参照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确定,1994年的折扣率为实际售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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