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二章 征收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第八条 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收。

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具体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单位不得当场征收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财政部门、征收单位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活动。

征收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

代收银行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十四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或国库单一帐户。

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缴纳后应当返还的待结算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征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第十六条 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缴款义务人公示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年度计划草案;(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拥有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彩票公益金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

(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款项除外。

按照规定可以当场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改进执收方式,提高执收效率,方便缴款人缴款。第十条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

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制度管理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的部门规章。

法律分析

非税收入管理是包括非税收入取得、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监督在内的一个完整系统。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各级政府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有效遏制腐败追求良治和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社会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很快,2004年.全国财政收入在2003年突破2万亿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达到26355.88亿元。而政府非税收入增长也很快,2004年,全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大约为10523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39.8%。但是由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我国在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在不断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中总结出来的,概念的确立在时间上比较晚,在现实的管理中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所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3月15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拓展资料: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法律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席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并对县(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征管经费从本级政府非税收入中按不高于1‰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征收管理、委托代征、征管奖励等支出。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征收;

(二)彩票资金收入依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收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征收;

(四)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

(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报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次委托。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范围、对象和期限。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内容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后,由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批准。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禁止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在确定的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确需开设的,需经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政府性基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罚没收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源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并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第十三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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