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条件及比例)
根据云南昆明生育保险报销标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其居住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同时积极加强生育保险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协议结算。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顺产:40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
3、剖宫产:6000元;
4、产前检查:1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8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80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50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000元。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的,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补助费。
云南生育津贴新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云南省生育保险条例
云南省产假文件规定说明: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云南省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云南省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云南省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云南省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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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享受生育保险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此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且生育第一胎时已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第一胎时至生育第二胎之间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第二胎时方可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第三胎的,以此类推。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顺产25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3、剖宫产4000元;
4、产前检查费5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6、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7、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
8、生育营养补助500元(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500元)。
哪些条件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2、在境外和港、澳、台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7个月以下流产及其他的计划生育手术
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为境外籍和港、澳、台籍人员发生生育等情况
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带上材料到社保部门办理: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昆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女职工在生育时、或者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剩余手术的。
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服务指南
一、服务项目
(一)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二)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助费及生育假期生活津贴的审核支付业务;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假期生活津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审核支付业务。
二、办理依据
云政办发〔2011〕121号、云人社发〔2011〕305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单位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每年4月底以前)→工作人员初审→处长复审→分管局领导批准→发文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助费及生育假期生活津贴的审核支付业务。
单位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每月1-15日)→工作人员初审→处长复审→分管局领导批准→支付。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假期生活津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审核支付业务。
单位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每月1-15日)→工作人员初审→处长复审→分管局领导批准→支付。
四、单位须提交材料
(一)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单位财务报表》;(3)《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4)《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含下属二级单位过录表);(5)《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6)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7)情况说明书。
(二)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助费及生育假期生活津贴的审核支付。
1.《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生育保险批量导入表(电子版);
3.生育医疗费收据(原件);
4.出院证(原件);
5.生育证(复印件);
6.出生证(复印件);
7.女方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8.参保男职工申领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和营养费待遇的,另需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所在地未就业证明;
(1)配偶为农村户口的,由村委会提供未就业情况说明,乡镇劳动保障所盖章证明。
(2)配偶为城镇户口的,由社区提供未就业情况说明,劳动保障所(站)盖章证明。
9.参保男职工申领7天护理假生活津贴的,提供生育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10.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11.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假期生活津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审核支付。
1.《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生育保险批量导入表(电子版);
3.生育医疗费收据(原件);
4.医院病情证明(原件);
5.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6.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结时限
(一)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单位完整准确按时报送资料的前提下4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次月发文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助费及生育假期生活津贴的审核支付,单位完整准确按时报送资料、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当月审核完毕并支付费用。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假期生活津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审核支付,单位完整准确按时报送资料、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当月审核完毕并支付费用。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监督电话0871-6719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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