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的志愿兵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曾一度废除了志愿兵役制。

取消志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义务兵转换周期快,重复性训练多,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的稳定和提高等问题越来越与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的不断发展,操作、维护和保养武器装备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义务兵役制度已不能适应部队的需要。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志愿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志愿服役者在军队较长时间服务,有利于熟练地掌握训练难度较大的技术装备,对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弊病是不可能使军队在战时保留足够的兵力,不利于后备力量的积蓄,而且待遇相对较高,增加部队开支。自1999年12月我军实施士官制度改革以后,士官队伍在部队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军基层建设的主力军。
士官是在实行志愿兵役制的军队中,对志愿兵役制士兵的一种称谓。士官属于“兵”的范畴,又享受“官”的待遇;既是基层最重要的指挥员,又是一线关键的操作手;既是士兵中的“头领”,又是军官的得力“助手”。这种特殊位置的“中介性”,使士官理所当然地成为官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奠定了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使我军战斗力得以稳步提高。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1978年3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中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76种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1988年实行军衔制后,志愿兵改为军士长或专业军士,我军士官正式诞生。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新的《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官采取分期服役制,实行一期一衔,并享受工资待遇。士官服现役分为六期,最长可达30年。第一、二期各为3年,第三、四期各为4年,第五期为5年,第六期为9年以上。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过一定的选取程序,可以进入下一期服役。高级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与营团职军官同等。士官退役安置,分别实行复员、转业、退休制度,服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从某种意义上说,军人成了一种职业。
我军的士官军衔实行三等六级,即:士官军衔分为高级士官(六级、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一级士官)。中国实行的志愿兵役制与西方英美等国实行的雇佣兵役制(也称志愿兵役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国的志愿兵役制:是在公民服满两年义务兵役后,按照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组织考核后转入第一志愿服役期的,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合同手续,士官本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与部队不存在也根本不可能出现与部队的对等关系;对士官实行工资制,也是从提高士兵待遇,解决士兵实际困难,使其安心部队服役的角度出发的。
西方国家的雇佣兵役制:虽然在形式上也是自愿报名服兵役,但实质上是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将服兵役的条件和待遇等公诸于世,然后采取与企业招揽工人相类似的做法招募兵员,凡符合征集条件的人(包括外国人)均可应募,应募者以当兵为职业。
什么是志愿兵?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55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扩展资料:
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
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志愿兵
何谓志愿兵?
现在部队已经把“志愿兵”改成了“士官”,现役士兵服两年制兵役,而后如因表现突出留在部队的会与部队签定合同,拿工资,这就是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取消了“军士长、专业军士”的称谓;今后对“志愿兵”这一称谓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
士官是志愿兵的延续称谓。实际上是拿工资,有专业技术的士兵,前三期每三年与所在部队进行签约的一种工作方式。
1988年实行军衔制后,志愿兵改为军士长或专业军士,我军士官正式诞生。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新的《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官采取分期服役制,实行一期一衔,并享受工资待遇。士官服现役分为六期,最长可达30年。第一、二期各为3年,第三、四期各为4年,第五期为5年,第六期为9年以上。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过一定的选取程序,可以进入下一期服役。高级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与营团职军官同等。士官退役安置,分别实行复员、转业、退休制度,服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从某种意义上说,军人成了一种职业。
我军的士官军衔实行三等六级,即:士官军衔分为高级士官(六级、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一级士官)。
服役几年为志愿兵?
现在我国已经取消了志愿兵的制度--取代的是士官制度
之前志愿兵一般是服役5年以上就有机会转成志愿兵了
现在服役两年后(不允许超期服役了)
可以考取士官!
自1999年12月我军实施士官制度改革以来,士官队伍在部队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军基层建设的主力军。
在军队的编制体制中,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一般士兵,而是士兵中的骨干,是介于士兵与军官之间的一个阶层。
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1978年3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我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
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部分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1988年实行军衔制后,志愿兵改为军士长或专业军士,我军士官正式诞生。1999年全军实行士官制度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作了重大改革。
目前我军的士官军衔实行三等六级,即:士官军衔分为高级士官(六级、五级)、中级士官(四级、三级)、初级士官(二级、一级)。士官服役分为六期,最长可达30年。高级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与营团职军官同等。士官退役安置,分别实行复员、转业、退休制度。
目前,全军部队的士官人数已占士兵总数的近40%,高技术部队达到60%以上。士官中的85%分布在基层和作战、训练一线岗位。全军部队所有建制班班长全部由士官担任,全军42大类、千余种专业、数千个专业岗位编配了士官。部队的专业技术岗位特别是关键性岗位,如装甲、导弹、通信、雷达和舰艇、航空等专业的操作手,均由士官担任。
士官起源于外军,也称军士。“士官”一词来自日语。士官制度最早出现在15世纪的法国,最初是作为军官制度的一种补充而设立的。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军队中都编制了大量的士官,俄军、美军、日军等国家军队的士官人数已发展到总兵力的50%左右,他们作为军官的助手,管理、训练和带领士兵完成战斗任务,并担任各行各业的技术能手,被誉为军队的“脊梁”。
1999年12月入伍2016年7月退役服役时长
17年。
“退役”的三种含义:一是指军人退出兵役(包括现役及预备役)。二是某种陈旧的设备(比如武器装备、交通工具、设施等)不再使用。三是泛指某个行业的人员(多指运动员)退离专业岗位。退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退伍的原因可能是服役期满了,也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缘故无法继续当兵了。退役是指军队成员退出现役,适用于一切不在现役的军队成员。有时也指体育运动员因各种原因退出其所从事的体育运动。退伍着重强调“退出队伍”,是直接退出士兵队伍;而退役着重强调“退出现役”,是退到后方,但依旧属于士兵。退伍专指义务兵的退出现役;而退役不专指某种兵种,它适用于一切不在现役的军队成员,这个成员甚至可以是马匹、军犬等等。退役和退伍属于同一概念的不同表示,都是指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士兵服役年限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1998年以前,义务兵服役年限在3至6年,实行超期服役制度。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为3年,海军、空军为4年。从1978年开始,实行了志愿兵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二个阶段在1998年以后,义务兵服役年限一律为2年,取消超期服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