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演讲稿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局全体干部职工,对省市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近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扎实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环保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并以此带动了整个环保工作的开展。我局先后获得全市1998—–2000年环境目标责任制二等奖、排污收费责任制先进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被县委、县政府授于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全面工作先进单位,下面,就我局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牢依法行政基础
我县县委、县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我县环保工作已基本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在2004年机构改革中,我县在精简机构、压缩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把环保局列为政府序列的行政局,并明确了13人的行政编制。在我局内部,局长与环境监理站长依法办理了行政执法委托手续,明确了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局设置了法制信访股,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环境法制工作,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组织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执法程序和制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障这一基本国策的有效措施。为搞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局于2004年12月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目标、任务、内容、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把其中的\’执法内容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科室,严格要求全体执法人员按照分工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目标。同时,按照省市法制局、环保局的统一标准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等11项执法程序,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等7项执法制度。局党组一班人带领全局干部职工,严格执法,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和实践,我局环保行政执法逐步规范和完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我局还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局内工作、学习、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等规章制度,在办公楼门厅内制作了政务公开栏,使全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条不紊。在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全局执法人员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坚持杜绝了“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连续多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三、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为建立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精通、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我局着重抓了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开展了树“形象工程”。一是建立学法制度,坚持常年学法。每年初,我们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本局年度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固定每周一为集体学法日,每周五为科室学法日。为保证学法效果,局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我局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环境管理、环保法律法规等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几年来,我局班子成员全部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局长岗位培训。有18人次参加了省、市两级的各种培训,有10人参加了省环保干校的函授学习。同时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了岗前培训,申领到省局行政执法证方可持证上岗。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环保专业法和其它公共法,全体执法人员较好地掌握了必备的法律知识,具备了正确运用法律执法的能力。去年以来,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起,均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执法文书完备规范,并做到一案一卷。二是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教育。我局常年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塑造爱岗敬业、廉洁务实、依法行政的环保卫士形象为目标,制定实施了《局工作人员守则》、《局廉政建设规定》等文件。针对全局青年人多的特点,加强了“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三个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促进他们发挥生力军作用。局党组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难题。投资40多万元,配备了执法专用车、摄像机、照相机以及部分监测仪器,为行政执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全局干部职工保持了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很高的工作热情,拼博进取,真抓实干,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环保工作任务。
四、依法行政,改善辖区环境质量
1、水污染治理取得新进展。近年来,我县坚持以调整促治污,以治污促
发展的原则,加大治污力度,水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2004年以来,取缔了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十五(土)小企业8家;重点水污染源**酒业有限公司、**化纤厂和**煤矿都相继上马了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实现了达标排放。我县地处淮河流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必经之地,为保证河流水质达到调水水质要求,今年4月份,县政府与5家责任单位签订了《县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在废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对废水进行深化治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汶上段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2、深入实施“蓝天工程”。为解决煤烟型大气污染,县政府下发了《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通告》,强化对大中型燃煤锅炉和小型炉具的监督管理,限期进行治理改造。对卧式、链条式锅炉安装消烟脱硫除尘设备,1吨以下的立式锅炉、茶水炉和炊事大灶改烧无烟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对那些燃烧方式落后、浪费能源污染严重且又难以治理的炉具坚决予以取缔。全县共改造取缔各类炉具76台(套)。同时,加强对燃煤的管理,禁止硫份超过1,灰份超过25的煤炭进入城区,从源头上控制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量,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我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3、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我局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对污染严重、耗能高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建设,凡老污染源没有治理好或没有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单位,不准扩大再生产,不准新上有污染的项目。2004年以来,我局共审批建设项目16项,否决重污染项目4项。同时,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了“三同时”全过程管理,加强了试生产前的监督管理。通过严格的建设项目管理,收到了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效果。目前,我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率、“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了100。
4、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开展环保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我局逐步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对污染企业增加了检查监测频次,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尤其加强了夜间和节假日的突击检查。把清理十五(土)小企业列为重点,严防十五(土)小企业死灰复燃。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为污染治理积累了资金。特别自去年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以来,我局执法人员深入排污企业,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全县共查处各类环境违法单位8家,其中取缔闭关闭了3家,停产整顿2家,罚款3家。
5、坚持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并重,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近年来,我县坚持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开展了生态保护工作,在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区、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完成了我县**镇生态示范区规划,现正在按规划逐步实施;加强了秸秆综合利用,在我县**村、**村建立了秸秆气化综合利用示范点,在夏秋收获季节,专门下发了禁烧通知,鼓励实行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措施;加强了面源污染防治,鼓励农民科学种田,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滥施乱用。在此基础上,今年我县大力加强生态县建设。县政府与6个责任单位签订了《县生态县建设目标责任书》,同时正组织编写《县生态建设规划》,我县正朝着建设“绿色生态大县”的目标迈进。
五、存在的问题
1、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还不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大多数只督促其整改,而立案查处的少,执法力度还有待于加强,执法人员素质还有待于提高。
2、行政执法责任制还不完善。我局目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借此次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的良机,虚心听取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把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推向深入,以此带动我县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但不文明执法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建议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依据和执法尺度,尽可能减少执法随意性。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深化对执法办案的全领域覆盖、全要素管理、全流程监督,确保各种执法活动置于严密监督之下。要重视发挥媒体、群众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行使。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大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差距,明确责任清单,并限期整改,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公安民警依法执法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建议要鼓励支持公安民警加强自学,参加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能力考试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应当加强与高校法学院合作,定期举办法律讲座,使公安民警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提升自身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办案水平。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执法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执法思想待提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认识层面上。有的检察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疑罪从有,只注意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无罪、罪轻的证据;另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安全防范的要求越来越高,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安全防范的责任很重,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将会使侦查人员受到严格处理甚至触犯刑律,也给侦查人员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自从赔偿法实施以来,干警们工作畏首畏尾,都为恐一不小心造成上访等不安全隐患,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从而在办案中贻误战机,影响办案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