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哪些罪属于三类分子
三类人员: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性质的犯罪服刑人员,现阶段的政策,对其在监狱内的减刑、假释采取比较严格的审查、审核手续,较普通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的幅度要小。

三类人员是什么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主要对象是:
1、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B证):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司法行业\”三类人员\”是指监外执行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释解教人员。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裁定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之一的罪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指:由公、检、法职能部门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至今这一强制措施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释解教人员是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近五年内所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企业改制国有企业上市改制时,通常会涉及\”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内退下岗人员\”及\”遗属\”,此时我们将以上人员统称为\”三类人员\”,其涉及的费用称为\”三类人员费用\”。
\”三类人员费用\”主要包括:
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类是重组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即\”统筹外费用\”;
第三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三类人员不得减刑是哪三类
具体哪三类人不得减刑?
1、先被判处终身监禁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2、被判处一到六个月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不得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3、犯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