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哪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是关于监察机关收集证据一般原则的规定;
2、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从原则上确保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监察法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它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4、第一款规定的是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取证的义务。监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是查明事实、惩治腐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5、监察机关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和规范,监察法在本章和监察程序等章节中作了规定。“如实提供”,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物、文件、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真实反映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不得伪造、更改、虚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谈监察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要求?
一是证据法定。监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应符合监察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的种类范围。
二是程序合法。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监察法、刑诉法及法院司法解释、检察院诉讼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是证明标准合法。监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依法查证属实,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是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办案纪律是铁的纪律,打铁还需自身硬。违法调查取证会产生非法证据,将被司法机关予以排除,损害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还要进行赔偿,造成恶劣影响。监察法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指以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来获取证据。当事人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下,自身权益遭非法侵犯,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提供的供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据以定案极易造成错案。因此,非法证据的危害极大,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必须杜绝非法证据。山东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办案纪律及安全,不断强化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以铁的纪律办“铁案”。
五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取证质量。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互配合是为了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相互制约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加强沟通、统一认识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为了落实监察法这一工作原则,山东省监察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山东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包括的内容,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内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有利于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专业知识,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进行专业论证,为完善证据链条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在检察机关的专业支持下,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效力可以得到更专业的保障。山东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期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取证、认证指引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客观收集能够证实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监察证据有什么证明标准和要求?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刑事审判对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是合法、真实、与案件有关联,刑事判决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哪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
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