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
行为人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籍条件:该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年龄条件:该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3、合法条件:该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享有法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精神病患者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但是如果患病的精神病人丧失了行使选举权的能力,那么在其丧失能力期间可暂不行使选举权。
精神病人是不是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精神病人不享有选举权利,但有学者认为符合法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但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结合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即有选举权也就有被选举权,二者合称选举权利。在我国对选举权无资格限制。在年满18周岁公民中,除了极少数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和停业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以外,享有选举权利的人极其广泛,还包括被判处刑罚但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及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未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等。这些人均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我认为如果其可以正确分辨认识自己的选择则应该给予其选举权,如不能正确分辨则不给予登记,当然着要看当地选举登记机关怎么适用了,以前也出过精神病人当选村委委员的闹剧。
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主要内容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因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利后,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扩展资料:
我国实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统一的制度。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即投票选举的权利;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有可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具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上是统一的,即凡有选举权的选民就同时享有被选举权。宪法和选举法有关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表述都是用一个“和”字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紧密结合起来。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表述都是分开的”。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对于过去已判刑。
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罪犯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是否准许行使选举权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其他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凡是需要剥夺选举权利的,也可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随意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