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五大项民事权利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分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按不同标准有以下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7、原权利与救济权
什么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领和指导作用的原则。民法总则在确立平等、自愿有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传统民事五大原则的基础上,首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特征,适应了现代社会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需要,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原则的确立,意味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遵守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绿色原则的设置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通道,在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民事活动各领域起引导和规范作用。这是我国民法典回应21世纪资源环境日益恶化这一时代特征的重要立法举措,也是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要创新。
以权利为中心构建民法体系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是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魏莉华认为,民法总则以专章的形式规定“民事权利”,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新之举。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系统全面地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也为民法典分则权利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权利体系包括四类:一是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以及生命健康权、姓名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二是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三是知识产权;四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等。物权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财产权。
民法总则在《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些规定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意味着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上升到了民法典的高度。
在物权中,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是当事人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权。民法总则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武器。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在这三类民事主体中,法人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
民法总则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分别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在“特别法人”中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魏莉华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地域性、社区性、内部性,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简单套用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难以准确界定其属性。随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强,集体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她强调,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涉及数以亿计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张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通行证”。
中产最关注的五大权利民法通则是如何说的
民法总则的制定完善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民法典因此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消费阶段,居民的社会财富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何理清财产关系成为民法典的重中之重,这也成为中国正在崛起的庞大中产阶层最大的立法期待。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是否应具备民事权利曾引发业界广泛讨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其实对此,胎儿到底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业界一直有争议。
不过在《民法总则》未来实施后,这一情况将被改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看来,胎儿无法在当下表达自己的医院与助长,为出生后的胎儿预留特定财产,体现了我国对胎儿保护水平的提高,也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不仅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也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体现。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与广大企业联系紧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我国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现实当中,各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大量的存在并进行了大量的市场交易行为。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而去年亮相的《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审议稿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后有因这两类法人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种类,故最终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还增加了特别法人的分类。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既包括国有企业等法人,也包括公民等自然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富足,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并没有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平等保护”的描述。业内表示,这可能会导致一些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私有财产权利。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皓琛表示,《草案》首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具有突破性的意义,“这意味着,今后个人和国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民事纠纷时,双方都拥有同等的法律保护地位。”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据了解,本次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与现行版本的《物权法》规定相一致,也符合此前业界预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在我国飞速发展,相关应用种类也愈发丰富,大量的虚拟财产诞生于市场之上。去年披露的《草案》首次审议稿中就出现了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而这也是不少专家眼中《民法总则》拟定过程中受争议最大的内容之一。相较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首审稿则明确: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草案》编纂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直言,法学界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还不能完全用一般的财产来定义,财产价值标准必须是社会性标准,是得到社会公认的,但网络虚拟财产还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因此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版本的《民法总则》将原有说法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