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规定的残疾人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肢体残疾中的二级;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中的一级;言语残疾中的一级;肢体残疾中的一级;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残疾证即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将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
3、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即肢体、语言、听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长期缺损的人,这些缺损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或可阻碍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和各类残疾人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例,推算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8502万人。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分别为:视力残疾1263万人;听力残疾2054万人;言语残疾130万人;肢体残疾2472万人;智力残疾568万人;精神残疾629万人;多重残疾1386万人。各残疾等级人数分别为:重度残疾2518万人;中度和轻度残疾人5984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的残疾类别有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的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八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残疾类别有几种
六种,分别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
一、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二、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四、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五、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六、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分几类
残疾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视力残疾标准: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2、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残疾人的分类方法有哪些?分为哪几类。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
分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
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
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
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
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
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
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
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残疾人的种类
残疾人分以下几种类型: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视力残疾:我国法定的视力残疾是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不包括0.3)或视野半径小于10°。
言语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多重残疾:是指个体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