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是什么,有哪些?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什么是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什么是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扩展资料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1、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权判决
关于法院的除权判决
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有一定的标准的,要看理由是否充分,知道比较好理解,既然知道自然就会考虑是否起诉。
过了两年后再起诉,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抗辩,这意思就是说,你认为自己不知道可以起诉,认为自己刚刚知道。这时你必须把作为抗辩的理由描述清楚,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就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抗辩,法院自然不支持你的抗辩理由。必须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在2年之内确实不知道自己有起诉的权利,比如有证据证明你这两年一直在国外生活,国内的案件都是代理的,自己不知道还有起诉问题,或者你有证据证明自己2年期间一直是精神病患者,现在刚治好,刚知道自己有起诉的权利等等,如果你没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自己事前不知道,那么法院自然就不会支持你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抗辩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的效力,是指除权判决在法律上的执行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上诉。除权判决有以下效力:
1、被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丧失效力,即持有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但利害关系人对除权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2、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有权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扩展资料:
除权判决的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除权判决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网-简要回答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