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产开发手续好办吗
山东矿产开发手续好办的。

山东矿产开发手续需要五证一照,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都是矿场开发手续要的证件。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依据文件是什么?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另外,四川省有相关规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流程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
(6)论述重要、较重要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合理性;
(7)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报告。
2.评估工作方法
工作程序见图2-4。
图2-4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流程图
(1)工程用地范围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位置平面图或工程建设位置地形图及工程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资料确定。
(2)评估区范围的确定:确定评估区范围(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时,一般把工程分为线性工程(如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油(汽)管道等)和点状性工程(如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电厂、建筑群等)分别处理。原则上线性工程两侧各400m为评估区范围;点状工程以工程边线为起点,向外扩展300m为评估区范围。特殊工程评估区范围可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建设单位意见确定。确定后的评估区范围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工作区域范围的确定:工作区域范围(即评估报告中地形地质图图面范围)确定,一般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所在区域的地质矿产特征为原则。线性工程评估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1:5万~1:10万比较合适,点状工程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以1:5000~1:10000比较合适,图面不宜过大,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和区域地质矿产特征为宜。
(4)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及探明资源调查: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调查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到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矿产管理部门了解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情况。主要了解探矿权、采矿权人、矿业权登记编号、有效期限、矿业权、位置坐标、矿种、资源储量及类型等;二是针对已了解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探矿、采矿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评估区范围内探明资源量以省级国土资源厅印制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为依据,结合原矿山勘查报告进行调查。
(5)压矿范围的确定:压矿范围即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目前主要是在该范围内研究工程(地基)允许及极限变形值和工程所在区地表移动土变形的关系,参考国家煤炭工业局编制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14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款等有关条款圈定压矿范围。
(6)压覆资源储量的估算:在获得了压矿范围及面积后,其他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参数(如矿石工业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厚度、矿石品级等)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应采用原报告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进行,避免由于资源储量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不同而造成评估前后资源储量产生的变化。
(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原则:(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2)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时必须论述其合理性(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除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3)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
(8)压覆矿产资源矿评估报告的编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参照各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要求编写。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如何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为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1/3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余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流程图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年来,按照“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矿产地储备和地质资料管理等工作,逐步做到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家底的真实、可信,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及地质资料服务。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1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9、33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2001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号)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配套办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003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设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仅对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和评审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改变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注册管理方式,实行自律管理。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共同承担着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实物帐户入口把关的任务;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是设立矿业权的要件,也是矿业权人筹资、融资的重要依据。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能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评论和审查,并给出合理的评审结果,保障了矿产资源“家底”的真实、可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及时出具备案证明,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完成了1920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年平均384份,2010年完成了419份。
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共授予了37个机构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其中事业单位26个,企业性质8个,社团组织3个。授予了1178人具有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
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法》第14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1995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登记,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的内容和程序。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号),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明确了经过审查的登记统计数据作为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以及发布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通报》和《全国油气矿产储量通报》的依据。以储量通报数据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形势进行分析形成了《中国矿情通报》和《中国矿产资源年报》。这些报告为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了决策性数据。
专栏7-2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掌控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2007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这是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是进一步促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的依据,是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这项调查工作以煤、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28种重要矿产为调查对象,了解并分析各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利用状况和潜力。通过这项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统计单元,理清采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核查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停止开采矿山剩余的、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信息。
截至2010年底,已经完成28个矿种21600多个矿区的野外核查工作,超额完成了原计划核查矿区的20%。完成野外核查工作的矿区已经有68%通过了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完成16个矿种核查成果的初步汇总,基本摸清12个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数量、结构、分布和利用情况,系统清理了长期挂帐的和未上表的矿产资源储量,对漏报和误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加以更正。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了核查成果数据库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衔接试点工作,以确保核查成果能够平稳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法》第3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作出了原则性程序规定。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分工,压矿审批原则和补偿范围,规范了报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按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明确规定了与土地管理衔接关系,若没有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避免和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4.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
《矿产资源法》第14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7、34条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2002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对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作出了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进一步明确了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的职责,细化了地质资料管理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内容。此后,国土资源部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件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号,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以及从事非矿业权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专栏7-3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0〕113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技术要求等,对各项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2010年,组织建立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组织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重点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等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面对不同用户需求,提供数据服务,不断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规模和水平。组织开展了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已经通过评审,为下一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期间,成果地质资料年度汇交数量保持平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成果地质资料总量稳步增长,成果地质资料提供服务利用件次逐年上升(表7-1)。同时,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表7-1地质资料馆藏数量及利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