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40条解读,律师法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法40条解读,律师法40条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 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十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第二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债务逾期对方派律师到单位调查收入情况合理吗

合理的。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阐明: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所进行鉴定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有关法律之间是不协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和通信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此都作了规定。我国的规定对于律师职责的履行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都是非常必要的。律师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内容:

(1)只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才能行使该权利。

(2)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应当履行规定的手续:①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时,应当持有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②在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3)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时,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放便,指定适当的会见房间。对于必须实行监护的,看管人员要注意方式,避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4)对律师的要求。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时,应遵守看管场所的有关规定,严格防止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的人员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结束,要按照看管场所的规定,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交看管场所人员收监。对于看管中需要了解和注意的问题,应及时告诉看管场所。

刑事案件需要律师吗

刑事诉讼最好是委托律师代理进行适当而有效的辩护。《律师法》第30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31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律师就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权利;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情况;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

法律分析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潜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律师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民法院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lushi/129143.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