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乘货拉拉跳车身亡,涉事司机真的是过失致人死亡吗?
公安机关通报,女子车某某租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事件”涉事司机周某春(男,38岁,长沙市岳麓区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这个事件发生之后,说女孩是自杀,说女孩跳车的行为跟司机没有关系,那估计很多网友都不相信。我们自然是希望公安机关因为网友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最后予以认定某个罪名。但这起案件的证据收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这起案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当场没有录音,没有监控视频。女孩也没有报警,也没有向朋友求助等等,并且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货拉拉司机的供述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相当的重要。
公安机关最后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恐怕跟司机本身供述有直接关系。个人推测,这起事件应当跟司机偏航有直接关系。司机偏航可能会给女孩造成疑虑,甚至是恐慌。双方可能会对路线及偏航等问题产生争论。如果女孩要求停车,但司机却不同意。在女孩具有跳窗的说法及动作时,司机仍然拒绝停车。最后女孩选择跳车。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公安机关现在也只是初步认定涉嫌犯罪,并非最终结论。货拉拉司机最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具体的罪名及刑罚,还是要等法院最后裁判。
问题百出的货拉拉
谎言和漏洞百出:1.货拉拉司机不懂导航?估计傻子都会用导航,更何况靠拉货吃饭的货拉拉司机。2.行驶线路三次偏航,而且都是偏航到偏僻的地方,疑点重重,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怎么可以把嫌疑人释放?一个23岁的青春少女一般情况下绝对不会因为绕路多付钱而跳车,10公里左右的车程,司机未参与搬运。一般情况下200元左右,就算司机绕路,300-500元也是高价了,一个成年人为了500元跳车自尽?死者家属和公众期待真相。3.事发后半个月后的23日,派出所以过失杀人罪再次将货拉拉司机刑拘。看来在媒体及大众的呼吁和事件发酵下,公安机关顶不住压力,纠正前期草率处理。
4.货拉拉存在着严重的管理责任缺陷!货拉拉平台居然没有录音录像功能?这简直就是纵容犯罪分子。滴滴打车频繁出事后,才有了录音录像功能,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录音录像功能根本不是高科技,更不需要多少成本,几百元的硬件设备,加上总部服务器存储就可以。货拉拉平台只要在高额的平台提成中拿出1-2单的利润就可以实现录音录像功能。货拉拉为什么不加强此方面的管理,为交易三方提供安全管理责任?
如今互联网经济雨后春笋,互联网寡头横行,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些滞后,所以互联网企业更要自我完善。货拉拉平台如不能拿出自己无罪的证据的话,女孩的意外死亡必须由货拉拉负全责。因为货拉拉是交易提供方,收钱的主体也是货拉拉,订单一旦生成,货拉拉、司机、叫车人就形成了三方合约关系,货拉拉必须为委托方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期待公安机关彻查到底!
要冷静等待警方调查结果,不要先入为主,更不要让舆论影响办案,给办案施压。
哪个罪犯在初审时是认罪的?罪犯在初审时都是百般抵赖和狡辩,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自编故事,自圆其说,反侦察能力,结果呢?还是被公安刑侦人员识破,最后罪犯会供认不讳的。相信公安侦破案件的能力!做过了必会留下痕迹,再狡猾的罪犯最后都逃不过刑侦人员的火眼金睛。这个案子存在很多疑点,而且司机的脱罪令人难以置信,也是站不住脚的。
本案目前尚在调查中,案例细节尚无法知晓,那么咱们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来推测一下可能的情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所以,货拉拉司机在车辆高速行驶的状态下,连续发生偏航,之后女孩跳车发生死亡。如果想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事情很重要,司机到底做了什么才会对女孩跳车行为存在过失呢?
个人推测,如果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该符合以下设想:首先,司机的某些行为可能直接间接促使了女孩产生跳车冲动;其次,司机在得知女孩欲跳车的情况下,自信认为她不敢跳车,进而没有做出减速行驶和停车的举动;最后,险情发生后,司机没有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其实从现有的整体情况来看,货拉拉司机也就最多是是过失致人死亡,当然也不排除最后无罪释放,只是如果的网络一边倒的讨伐司机,恐怕很难被认定为无罪。
1、司机不存在恶意伤人:很显然,从现有情况来看,货拉拉司机并没有恶意伤人的情况。女孩的死亡原因主要是跳窗引发,而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司机在车上就伤害了女孩,或者是恶意将女孩推下车。
同时,就货拉拉司机走的路线来说,基本属于正常。货拉拉司机本身是当地人,对周边道路显然非常熟悉,老司机对路途的熟悉程度远比导航强得多,在这种情况下不按照导航走,直接走自己熟悉的路线完全是没问题。
此外,按照现有路线,不出几分钟就可以转到大路上行为,这基本也预示着司机的走的路线没问题。
2、为何是过失致人死亡:目前司机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个人认为是以下考虑吧!首先是司机在女孩跳窗过程中是否给予了一定干预,毕竟跳窗其实会有个过程,司机在看到女孩这一举动中可能没有任何干预,没有有效制止这一举动显然属于一种过失。
其次现有的信息表明,女孩和司机之间因为偏航问题有过争议,那么存在一种可能就是女孩可能执意要按导航走,而司机因为路熟想要按自己的路线走。
在这其中不知道是否司机有过激的言行,如果有直接的刺激言语导致女孩跳窗,那可能会被认为这种属于过失行为,且被害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3、是否可能无罪:司机选择偏航路线根本无法预见女孩会出现跳窗这种极端过激行为,我想大多数人都很难想象就因为仅仅是偏航就从窗口跳出,太不可思议了。
而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在刑法上就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当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跳窗还是可能引发死亡的,因此这里就看法院如何来判定了。
Lscssh科技官观点:综合现有消息来看,似乎司机现有的举动属于最佳操作,很多人都提到了司机没有紧急制动刹车,其实如果女孩已经是解开安全带或者没有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正在跳窗的女孩可能会被急刹带来的强大惯性给甩飞出去,这时候的结果可能更加不利于司机。
最后,希望法律不会因舆论而影响,最终给出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
现在做个实验吧!不会飞的话,那刹车绝对比跳车快!
司机被放的时候,一窝蜂的都说司机不能定罪,结果没几天找到初步证据刑拘了,现在又讨论是不是过失致死,说明警方没放弃努力,现在的证据不是最终证据,现在的证据是司机最低是过失致死,但新证据如果出现的话就不一定是了,所以还是等着公布调查结果吧
没那么简单。
一切以官方公告为准
“货拉拉女乘客跳车坠亡”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的结果是什么?
判决的结果是判刑一年缓期一年。
这件事情的具体经过是怎样的?
这件事情很简单。女乘客通过货运司机下单搬家,全长11公里。货运司机拉货时,司机问女乘客是否需要帮忙搬货和卸货。该女乘客多次拒绝将衣服、宠物狗等物品搬离家中并放入货车。司机多次催车,对女乘客的行为不满。为了节省驾驶时的时间,货运司机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引起乘客恐慌。乘客与货车司机多次交谈,提出他偏航,但司机没有给他一个合理的答复。可能是因为恐慌,女乘客探出车外,最终从车上摔了下来。司机发现她从车上掉下来后,轻轻刹车,把车停了下来。最后,她发现自己躺在地上,头在流血,获救后死亡。
二审维持原判的理由是什么?
司机说他没有错。受害人跳车死亡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司机进行了二审。法院称,当时司机已经发现乘客探出车外会是最危险的,他可以劝说女孩,但司机没有及时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导致受害者从车上跳下死亡。这名司机已经开车多年,但他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受害者死亡。因此,驾驶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伤人。人。所以,原来的审判法是正确的,量刑也是很恰当的,所以法院才会维持原判。
判决的结果是什么?
判决的结果是判刑一年缓期一年。司机在拘留过程中签署了认罪和处罚书,根据检察院的结果,他认为可以判处一年缓刑。从以上可以看出,司机在这个过程中犯了一些错误。虽然乘客也使用了过度的语言和动作,但在这个过程中要及时稳定客户的情绪,毕竟司机造成了这个结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司机称很愧疚,涉事女子究竟为何中途坠车?
因为货拉拉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偏离导航路线。涉事女子心里非常害怕,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所以才会从车上跳下去,导致不幸身亡。
这件事情发生在2021年2月6号,当天涉事女子车莎莎在货拉拉平台下了一个搬家订单。接单的司机是周阳春。到了晚上八点钟,周阳春开着货车到达了车莎莎所居住的小区。
可是一番交谈下来,车莎莎却跟周阳春产生了矛盾。因为周阳春希望车莎莎花钱下一个搬运订单。可是车莎莎考虑到这样做还得花钱,所以就没有同意,而是自己一趟趟往下搬东西。可是车莎莎的行李比较多,用的时间也比较久,所以周阳春等得很不耐烦,催了车莎莎好几次,但是对方都没有理会他。
到了晚上9点,车莎莎终于把自己的行李全部搬运到了车上,于是周阳春拉着车莎莎出发了,车莎莎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上。周阳春在开车过程中,又一次询问车莎莎用不用搬家服务。可是车莎莎表示,到了目的地以后,她想自己搬东西,不用周阳春给她搬。
周阳春因为多次被车莎莎拒绝,而且车莎莎往楼下搬东西的时候用了很长时间,所以周阳春心里有些不高兴。周阳春想着,等到了目的地以后,车莎莎还要自己往楼上搬东西,到时候自己还得等很长时间。周阳春为了节省时间,就没有按照导航上制定好的路线行驶,而是多次偏离路线。
车莎莎发现这个情况后,对周阳春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可是周阳春不仅没有搭理车莎莎,还用非常难听的话回复她。车莎莎生怕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于是就将身体探出窗外,试图呼救。令人没想到的是,在货车行驶过程中,车莎莎不小心从车窗上掉了下去。周阳春发现后赶紧停车检查,并且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是很不幸,车莎莎最终还是因为严重的颅脑损伤而去世了。后来,周阳春被警方提起了公诉。最后他被法院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并且缓刑一年。
在这件事情中,车莎莎之所以会坠车身亡,主要是跟司机周阳春之间发生了矛盾。而且周阳春多次偏离路线都没有对车莎莎做出解释,车莎莎心里害怕,才会跳车。如果货车司机没有偏离导航路线的话,这起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中的司机称很愧疚,女孩究竟是为什么跳车的?
因为这名女子在晚上用货拉拉搬家的时候,司机一直在偏离路线,所以这名女子内心非常的慌张,不知道司机要把自己带到什么地方,一时心急就想要跳车逃走。但是因为汽车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在跳车的时候才不幸身亡。其实这件事情从发生到现在已经有很长时间了,在当时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当时这位叫莎莎的女孩儿因为要搬家,所以就在货拉拉的平台上下了一个搬家的订单,司机在接单之后也准时到达了莎莎所住的小区。
但是在女子和司机交谈的时候却出现了矛盾,因为女孩儿的东西比较多,所以司机希望女孩儿能够再多下一个订单,但是女孩儿不想再多花一份钱,所以就没有同意。女孩儿就一趟趟的往下搬东西,但是司机在下面等的非常不耐烦,就一直催促女孩,但女孩儿一直都没有理会司机。因为在上车之前司机和女孩儿闹得非常不愉快,所以司机的心情一直都不是很好。
而且自己想着上车之前自己就已经等了那么长时间了,等到达目的地之后等女孩儿一趟趟的把行李搬上楼,还要等很长时间,这样就会耽误自己很长的时间,自己就没有办法接新的订单了。所以司机就没有按照导航的路线行走,还是选择了一条自己平常比较熟悉的近路。在女乘客发现司机走的路不是自己熟悉的路的时候就对司机的行为提出了质疑,但是司机因为还在生气,所以就没有理会女乘客。
在女乘客不停地追问下,司机还出言不逊,说了一些比较难听的话。因为正好是在晚上,司机的态度不好,而且还选择了一条自己不熟悉的路,所以女乘客的仙女非常的慌张,害怕司机会做出什么不好的事情。所以就想把头伸出窗户外面求救,但是因为车开的比较快,一时没有控制好自己的动作,就从车上摔了下去。司机在发现乘客摔下车之后,也第一时间打电话求救,但是因为女乘客受伤比较严重,所以不幸身亡。
货拉拉坠亡案司机深夜再回事发地,女孩突然跳车究竟是为何?
9月10日,货拉拉女司机坠亡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26日,湖南23岁女子车莎莎叫货拉拉搬家时,跟车途中跳车后伤重死亡。这件事瞬间引起了无数人的猜疑,为什么好端端的女孩会坠亡?司机和女孩同出一车,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通报称,经查,事情的前因后果大致如下:当日周末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的搬家订单。当晚,周某春驾车与车某前往目的地途中,周某春为节省时间,更改了行车路线。车某多次提出车辆已偏航,但是周某春未给予理睬。车某随后将身体探出窗外,周某春没有及时制止。车某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并拨打了120以及拨打110报警。
检方以司机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司机方律师表示:司机周某春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检方量刑建议为一年,可适用缓刑。9月27日,据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家属表示,周某春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虽然司机看着挺可怜,你说就为了养家糊口,偏偏就惹上了命案。但是你能说这个司机没有一点错吗?好好的路线为什么不走?你有一百种理由,但是你还是没有按照正常思路去走导航的路,而是走了小路,偏僻的小路确实是导致女乘客跳车的原因。你说你没想到也好,没有恶意也好,首先是你违规在前,不遵守规则,你的临场选择,导致女乘客有了下意识的行为。况且你的偏航女乘客已经意识到了,并且多次告知你已偏航。你完全可以向乘客解释清楚。而不是不理睬女乘客,让女乘客自己胡思乱想,从而间接导致了她的跳窗行为。如果你没有变更路线呢?女乘客还会不会跳车?不一定。所以这事,从始至终司机有责任,不能因为可怜,就逃避处罚。还有人说女生不应该坐货车,但是你已经答应别人坐上去了,就得对别人的生命负责了。这不是你可以用来逃避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