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新标准的范围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新标准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一、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三、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①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②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③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什么属于行政诉讼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9)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公民导使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已经就行政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有下述三项: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即《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七类可诉的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以及受教育权等)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2.依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委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请求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