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肇事者逃离是否同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达到严重后果。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什么是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根据教唆对象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分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及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单独责任,但例外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即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教唆人、帮助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特别满足教唆行为与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帮助行为客观上使加害行为易于实施,教唆和帮助均是出于故意,故意并非是针对损害后果,而是分别针对加害行为的发生和帮助行为。因此,受害人在举证上无需举证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需证明存在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可。至于第二种情形中,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或者教唆人、帮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才可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有哪几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