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条例2021,暂住证条例

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1998)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暂住证条例2021,暂住证条例

港澳台同胞、侨胞在本市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发放、变更、收缴、注销暂住证;

(二)定期核对、查验暂住人员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对暂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档案,定期进行暂住人口统计,完善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

劳动、工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员。

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员接受公安派出所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站的管理和对户口协管员的培训。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第六条 暂住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遵守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暂住人员。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第七条 拟在本市暂住7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7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本市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地后1个月内办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办暂住证。第八条 正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本人持监管机关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第九条 住宿在旅馆的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办理:

(一)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单位申报办理;

(二)个人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

(三)暂住人员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申报办理;

(四)暂住人员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

(五)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申报办理。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暂住人员,应配合招用单位、雇主、出租人或户主履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申报义务。第十一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片3张。属育龄人员的,须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厦门市外来人员婚育节育审检证。第十二条 办理暂住证时,暂住人员应按厦门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下列人员免缴暂住人口管理费:

(一)在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的外地政府驻厦办事机构人员;

(二)经主管部门核实,行政关系已从外地转到我市内联企业的职工;

(三)其他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的人员。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管理费由公安派出所征收,全额上交市财政,列入暂住人口管理费专户,用于暂住人口管理的各项工作。

对暂住人员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专门针对暂住人员收取其他费用。第十四条 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认真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并发给暂住登记凭证或暂住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暂住登记凭证和暂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法律有规定学生不能办理暂住证吗?相关规定有哪些

暂住证让初来乍到的外来人口。拥有暂时居住的权利和一个身份,暂住证这个词语本身蕴涵着生活的不安定性。暂住证是特定时期的一种人口管理方式,目前中国有不少的地区已经取消暂住证由居住证代替。法律有规定学生不能办理暂住证吗?暂住证相关规定有哪些?

暂住证让初来乍到的外来人口。拥有暂时居住的权利和一个身份,暂住证这个词语本身蕴涵着生活的不安定性。暂住证是特定时期的一种人口管理方式,目前中国有不少的地区已经取消暂住证由居住证代替。法律有规定学生不能办理暂住证吗?暂住证相关规定有哪些?

法律有规定学生不能办理暂住证吗

法律没有规定学生不能办理暂住证,但是暂住证是证明你暂时居住的情况的,如果是学生的话,应该暂时居住在的,而且暂住的话应该是18周岁以上。还有暂住管理条例中可能会有相关规定,如果不是实际居住的地方是不能办理暂住证的。

一、找到自己的所归属的派出所,首先得填好派出所给的表格,找到自己所归属的民警给您出具证明,让他签字把您录入在流动人口中,证明您的存在;

二、采取指纹和DNA信息还有头像信息,在派出指定的部门为您采取这些信息,采取过程有些像电视剧里嫌疑犯似的有些吓人,又是照相又是采集指纹,总之挺刺激的;

三、公司集体办理是:公司开具介绍信(信中写明:为谁办理暂住证、公司名称、公司住址、法人名称、单位盖章等)带上需办理暂住证人员的身份证原件、照片2张、5元手续费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即可。

暂住证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五、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六、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七、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八、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九、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十、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以上就是法律有规定学生不能办理暂住证吗?暂住证相关规定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具体的可以到当地派出所问问。找辅导员开一张在校证明,基本上随时去随时就可以开。

上海住旅馆要办暂住证吗?住旅馆如何办暂住证

由于一些性质的不同,会有一些人经常在上海的旅馆住着。但是对于一些城市,住旅馆也是需要办理暂住证的,有利于当地政府管理流动人口。所有的人在上海住旅馆,不了解关于暂住证的政策,所以不知道办理不办理。

由于一些性质的不同,会有一些人经常在上海的旅馆住着。但是对于一些城市,住旅馆也是需要办理暂住证的,有利于当地政府管理流动人口。人在上海住旅馆,不了解关于暂住证的政策,所以不知道办理不办理。那么我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上海住旅馆要办暂住证吗?上海住旅馆如何办暂住证?

在上海住旅馆要办暂住证吗?

1、在上海住旅馆是不需要办暂住证的,可以直接用身份证、在国内身份证可以居住旅馆,住旅馆需要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制登记。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可以在上海旅馆办理住宿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通行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在上海住旅馆如何办暂住证?

1、暂住在上海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上海暂住地派出所集体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上海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领《暂住证》。

以上是我介绍的上海住旅馆要办暂住证吗?上海住旅馆如何办暂住证?有的地方已经取消了暂住证,这个证件在办理时比较麻烦,并且有的人地方出现在办理暂住证时,会有一些中间人帮助别人办理,会额外的收取很多的费用,导致办理出现收费的情况。

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暂住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第四条 暂住人员以及为暂住人员提供工作或者居住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暂住人员必须服从治安、劳动、工商、税务和计划生育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暂住证的管理第七条 年满16周岁,来本市务工、务农、经商或者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本市之日起15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拟在居民家中暂住15日以上的,按户口管理规定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第八条 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人员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二)暂住人员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雇用的,由雇主负责办理;

(三)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商住楼内的外地常驻机构的工作人员,由该常驻机构办理;

(四)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第九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在边境管理地区内的,同时提供边境通行证);

(二)暂住人员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三)暂住人员中的育龄人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婚姻状况和计划生育证明。第十条 暂住人员需要在本市务工的,应当到市劳动部门办理《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第十一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和发放。《暂住证》有效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期满后仍需留住的,应当提前10日申领新证。第十二条 《暂住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暂住人员需要变更市内暂住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第十三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本市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

暂住人员可以凭《暂住证》进出边防检查站。

在本市合法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出境旅游。

在本市合法居住连续5年以上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常住户口。第十四条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暂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骗取、转让、买卖、冒用《暂住证》。第十五条 对暂住人口管理的收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 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查验等管理工作;

(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其他治安问题;

(四)对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等流浪人员进行清理、劝返工作;

(五)接到暂住人员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死因,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六)定期统计暂住人口,向政府报告。第十七条 使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暂住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

(二)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不得雇用或者容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及时调解暂住人员发生的纠纷,制止违法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 屋主应当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并签订治安责任书,履行治安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暂住人员未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扣押他人《暂住证》的,按每证处300元以下罚款;

(四)冒用他人《暂住证》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骗取、转让、买卖《暂住证》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暂住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暂住证法律法规

暂住证法律法规主要有《居住证暂行条例》。办理暂住证可以享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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